中程装饰:收取好处费介绍包工头挂靠承包

日期:2016-11-19 10:21:30
法庭直击


中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原副站长梁水灵,利用分管片区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评价的职务便利,多次受贿共计人民币26万元。南都记者昨日获悉,梁水灵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先后为13人提供帮助


梁水灵(曾用名梁水玲),今年45岁,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2008年至2013年在中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担任安监员、副站长。今年初东窗事发,于2月28日被羁押,3月1日被刑事拘留,3月12日被逮捕。


中山市第一法院审理查明,梁水灵在2008年至2013年担任安监员、副站长期间,利用分管片区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为13人在从事建筑工程过程中提供帮助,多次收受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6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的受贿事实有13宗,一部分是建筑公司以“过年过节慰问金”的名义向梁水灵贿送的好处费;更主要的一部分,则是梁水灵利用手中各种关系,在包工头、建筑公司、开发商等单位之间牵线搭桥,介绍包工头挂靠建筑公司,或者承包项目等,从而收取好处。而梁水灵用来交换的条件,是在建设工程安全检查等过程中为建筑公司等提供便利。


法庭上,被告人梁水灵的辩护人提出,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五、七宗受贿犯罪中,梁水灵只是作为中间人介绍包工头、建筑施工人员与建筑公司、项目施工单位、建筑咨询服务公司认识从而收受的中介费用,不具备权钱交易等特征,不应认定为受贿。


对此,法院认为,梁水灵身为中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副站长,利用其主管安全监督业务的职权便利条件,介绍有供需关系的建筑业务双方相识且开展业务,并收受利益方贿送的好处费,具有权钱交易的特征,其性质属于受贿。


法院认定其有自首行为可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水灵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以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梁水灵受贿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梁水灵在侦查机关掌握的违纪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不构成犯罪,在此范围外交代全部同种受贿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梁水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梁水灵受贿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26万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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