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程装饰:建筑装饰企业提高工程招标中标率的必备知识(一)

日期:2016-09-28 10:56:35
建筑(装饰)企业如今面临巨大的市场竞争压力。对中小型企业而言,在激烈竞争中突围尤显艰难。如何破解难题,在激烈的市场投标竞争中胜出,就必须谙熟投标技巧,掌握游戏技巧。小编摘要刊发该书部分重要章节,希望能为招投标企业负责人及行业从事人员提供参考。


 

第一章 建筑(装饰)企业作为投标


 

申请人应熟悉遵守的有关法规


 

建筑(装饰)企业参加境内招标投标提高中标率的必备知识,以作者二十多年从事招标、评标的经历体会,分四个方面加以叙述。首先要了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选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订本法。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招 标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和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招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筑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则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布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约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其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其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选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投标法。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员提出询问。


 

第五十三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营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选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工程建设、货物服务采购以及其它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招标投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投标人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方式骗取中标,导致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取消其3年至5年参加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4.必须掌握的其他法律法规:


 

①2001 年7月27日政策[2001]1400号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强调清除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建立招标投标统一大市场。强调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强调贯彻公开性原则,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国家指定的媒体: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一必须招标的要发布公告。我们企业市场人员要跟踪这些信息)。强调规范评标机构和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正性。


 

②2001年7月5日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与中标人直接有关的条款:


 

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迟迟不确定或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⑧2003年2月22日国家计委第29号令发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强调评标专家规范管理。


 

④各地方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规定。


 

⑤2013年2月4日八部委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二章 实践中发生过的部分投标废标案例


 

1.废标的案例及原因分析


 

① 2009午4月8日在国管局西安门大街22号,评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楼维修改造工程,15700m2。六个单位投标,初审时,发现有一个单位报价超过拦标价(570万元)废标。


 

② 2009 年4月14日,在平谷工程交易中心,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项目安全实验室工程,410m2,五个单位参加投标,其中**公司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明显偏低,低于成本,属重大偏差,废标。还有**公司项目经理说是建造师,但建造师证无复印件,废标。


 

③ 2009午5月14日,在北京南菜园2号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银泰中心B座人保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石材采购,要求时间六十天,×××公司写三十天,废标。XXX公司报价(823万元)超过拦标价,废标。


 

④ 2009年5月21日,在海淀紫竹院内,评良乡医院急诊综合楼弱电系统工程(电视监控、综合布线、有线电视、医护对讲、停车管理、弱电管控措施),五个单位投标,初审发现其中一个单位报价,超拦标价,废标。


 

⑤ 2009年6月4日,在昌平招标办,评百善学校修缮改造工程,七个单位资格预审,其中XXX公司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元。达不到资格要求,废标。


 

⑥ 2009 年8月21日,在市招标办,评轨道交通昌平线一期环控电控柜采购,六个单位投标,其中:XXX公司未列规范标准,废标。XXX公司负响应,如设备运行要求 -20℃~+40℃正常,他只满足-15℃~+40℃,废标。XXX公司,负响应,投标方案好多废话,不能满足要求。


 

⑦ 2008年 12月24日,在良乡工程交易中心,评华能大厅精装修12.858万平方米,三个标段。技术标是暗标,在三标段发现一个单位,有总经理的名字,废标。该项目二标段,有一个公司,技术措施通用化,没针对性、没特点,空气质量检测不明确,事故处理无应急方案,技术标只得49.2分,百分制,技术标低于60分不及格,取消投标资格,废标。还有一个公司,技术标工程项目不全,措施通用化,没深化,仅得36分,废标。


 

⑧ 2009年1月16日,在市招标办,评北大教学楼12000m2土建结构装修改造工程,工期375天,XXX公司未满足工期,废标。


 

还有一次评标,两个标段,XXX公司一标段工期40天,报25天,二标段工期2 5天,报40天。因此废标。X X X公司二标段报价超拦标价,废标。


 

⑨ 2009年10月29日,在北京蒲黄榆40号,评安全部北戴河培训中心改造工程,拦标价299万元,XXX公司报价315万元,废标。


 

⑩ 2007 年4月,在市招标办,评奥林匹克公园(B区)国家会议中心配套设施项目,B座教学楼精装修,一、二两个标段,七个单位投标。一标段,XXX公司和XXX公司报价超拦标价3%,废标。二标段XXX公司技术标得分低于60分,废标。XXX公司报价超拦标价,废标。XXX公司委托代理人无法人签字无效,废标。


 

11 2006 年10月9日,在市招标办评中国藏学研究中心二期工程。有一个公司一字之差,废标,为:“我公司在近三年的履约历史中无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的‘履’约情况发生”。“履”应写成“违”。一字之差,意思完全相反。这是编制标书匆忙、马虎所致,非常遗憾。


 

12 2006年8月21日,在市招标办,评协和医院于部医疗保健基地土方工程。有的公司项目经理要求工民建专业,而他报岩石工程专业,废标。还有一个公司,企业资质应是土建施工,而他写钢结构,废标。


 

13 还有一次工程评标,XXX公司未盖公司法人章,无效,废标。


 

14 2006年9月,在天津评塘沽港一个幕墙工程标,标书要求盖齐缝章,XXX公司三分之一未盖,废标。还有技术标是暗标,结果发现XXX公司有一张图纸有公司名称,废标。暗标要求很严,字号大小、字体加粗加细暗示都不允许。


 

15 2006 年11月,在故宫博物院评神武门修缮工程。技术标是暗标,XXX集团出现名录,废标。XXX公司项目经理无古建专业,废标。还有一个单位,工程造价 6000万元,优惠5%(300万元),再优惠3%(180万元),随后又写了一句“优惠”40%。评委认为是恶性竞争,因为你没写清楚是已优惠 40%0,还是再优惠3%的40%,报价0分,废标。


 

16 评标中还曾出现:职称证件不符,(如XXX集团有一次投标,项目经理报高经、证件是高工):证件不真,(如XXX公司有一次投标,项目经理说是1998年以来从事建筑业,但无项目经理有效证件);无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如XXX 公司有一次投标,项目经理就没提供项目经理证书);社会保障金记录无;(XXX集团有一次投标,漏掉此项,废标)。还有的单位投标书:暑季无防暑降温措施、无防雨措施,冬季施工无防寒措施、防雪措施。……种种现象,造成辛苦半天,无谓废标、减分。


 

2.废标的若干种情形综合起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应判定为废标:


 

① 投标文件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规定,并构成…“重大偏差的”。


 

重大偏差定义是: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②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人还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立其它废标条件。还有废标的可能:


 

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又未指定代理人(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为准)或虽参加开标会议但无规定的授权委托书和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措施费用低于适用的规定标准的;


 

3)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


 

4)联合体投标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投标文件中设定了拦标价,而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的;


 

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7)经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部分评审,技术部分得分未能达到设立的技术部分合格分数线而被评标委员会判定未能通过技术部分评审的;


 

8)经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部分评审,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9)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0)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它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采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不正当手段的;


 

11)投标行为违犯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1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能准确规范的回答招标人的招标文件所提的重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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