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汀凡装饰 家居课堂】交房收费的相关法律知识

日期:2015-07-08 08:49:25

新房收房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史上最全总结!

一、商品房应缴的税费:
特别提示: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大部分购房合同的约定,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均不能作为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前提。

1. 契税

契税是业主取得产权证时向国家交的税。
缴纳时间:契税只能在过户时交纳
特别提示:除税务机关,任何单位无权代收。
实施:业主入住时不需要向开发商交纳契税,等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之前自己到税务局直接办理。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的规定: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2. 公共维修基金

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在购房时交纳,比例为购房款的2%。
此项基金不同于物业管理费,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按照法规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特别提示:由开发商代为收取,由房管部门监管,所有权归购房人,不得挪作他用。但是开发商把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面积测绘费

面积测绘费收取原则为“谁委托,谁付费”,购房合同已规定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面积测量数据的义务,故此费用应由开发商交纳。

4、房屋产权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5. 产权代办费

业主完全有权选择自行办理产权证,开发商无权强行向业主收取该笔费用。

6、证照印花税:5元/本。

7、工本费:10元/本。
二、开发商收取的费用:
1.房款尾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

2.面积差额款:根据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装修变更费用:根据业主与开发商的补充协议。

4.车位款:针对需要购买车位的业主,双方需另行签署合同。(原购房合同约定赠送车位的除外,但要注意车位是有产权的)

5.宽带、有线电视开通费:可以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取,但不应在交房时强行向不希望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费。建议装修完后再交纳比较合理,否则可能会多交几个月的服务费。

6.其它增值服务项目开通费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单独约定的,均可以不交。
三、物业收取的费用:
1.物业管理费用:以合同约定为准。

2.水、电费周转金或保证金:有部分物业会收取,但费用最高不宜超过常规家庭3个月的水电费用(分户计量除外)

3.停车管理费

4.其它增值服务项目周转金或服务费:根据双方约定,应遵循双方自愿原则,不应强行收取.
四、物业装修管理收取的费用:
1.装修保证金:没有明确规定,但收费不应过高,且无特殊原因必须退还。

2.装修管理费

3.垃圾消纳费

4.装修施工临时出入证制证费:没有明确规定,原则上不超过5元/证。
五、关于退房
在房屋验收过程中,退房的法定条件,综合起来包括以下几种:

1. 购房合同无效:

实践中,造成购房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有:①开发商无权处分该房产;②开发商存在欺诈情形。

2. 套型误差导致退房: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时,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对此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人可以退房。

3. 面积误差导致退房:

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

4. 变更规划、设计导致退房:

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5. 质量不合格导致退房: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并依照有关规定经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确实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特别提示:
1. 由于楼盘整体建筑未完成而根本无法验收,未取得“三书一证一表”的楼房,买家可以不收房。
2. 出现上述法定退房条件时,购房人在以上情况之一出现时选择退房,相关违约赔偿责任由发展商承担,如果开发商不同意退房,购房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 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是房屋确实出现了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因此造成损失的由开发商赔偿。
友情建议:买房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到很多专业问题,只靠消费者个人的力量有时很难解决问题,在此,特别建议您可以考虑集体收房,人多力量大,结合专家的力量解决遇到的所有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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