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工程猫腻多 小心“隐蔽”变“隐患”

日期:2015-05-20 14:25:18
隐蔽工程猫腻多 小心“隐蔽”变“隐患”
一:精装户型的烦恼

早在2002年,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商品住房装修一次到位执行细则》,国家勉励内地范围内取消毛坯商品房推行装修商品房。本是为了给

业主一个宁静的居住环境,同时节约资源避开装修浪费。而如今的“精装商品房”却与此背道而驰。国家政策推行多年后,商品房产商似乎并未深刻

理解国家确定这项惠民政府策略的良苦用心,反倒越来越突出了家装厂家存在的必要性。

张女士购买了西宁市城东区国际村一处精装小户型,面积四十多平方米。原本想着可以提包入住,方便又省心。当张女士满心欢喜的请朋友来贺房时

,一位有着丰富装修行业经验朋友告诉她,卫生间竟有10块墙砖空鼓,卫生间墙面壁纸多处有起层预兆。
张女士算了一下,精装商品房每平方米的商品房屋价格普遍比毛坯商品房每平方米的商品房屋价格高出1000元以上,而为何精品却成了糟品。一位圈

内人士道出了原委,目前市面上的精品商品房用于室内装修的费用一般为每平方米320元,甚至更低。这么低的花费又怎么能够支付起好的材料、好

的施工、好的设计费用呢?精装商品房项目施工和家装施工还是有不同的,主要在水、电、路改造及项目材料地方存在问题。

目前,国家对精装商品房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许多商品房开发商以及装修公司便钻了空子。王先生于2011年在西宁市城西区买了一套精装修户型,收

房时发现地板起翘,要求房产商赔付,而房产商却推脱是施工单位的过错,于是王先生又去找施工单位,可施工单位却说其未与王先生签订施工合同

没有赔付责任,说是商品房产商的责任。如此这般,问题到如今还不见得到解决,王先生只能是自掏腰包从新换了地板。

一位从事了十几年装修工程的周先生给记者介绍,合法的比较有信誉的装饰公司会为业主提供全方位的售后服务保障,无论是设计、施工、材料任何

一地方出现问题,装饰公司一般都能负责。
二:“隐蔽工程”投诉多

据西宁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所谓“隐蔽工程”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隐在结构内部工程完工后不外露的施工部分。在家装中,隐蔽工程主要包括水电

气管道铺设、地板基层、护墙板基层、门窗基层、吊顶等。由于隐蔽工程的特殊隐蔽性,在装修中容易被偷工减料,不懂行的人一般看不出来。
市民李女士刚刚开始装修房子没两天,就被装饰公司告知她,合同中的装修费用并不包括门口、窗口等处的打胶、吊顶后面的支架、卫生间瓷砖后的

防水处理等,如果这些工程不进行,装修质量会受到影响。李女士只好又向家装公司交了“额外”的装修费。最后结算时,李女士不但没有省钱,反

而又多花了三千多元。
三:对承包方资质认知不清

马先生委托乔某为自己的住房进行装修,口头谈好价格是总价款3万元。完工后,因对装修质量不满,马先生只支付了1.2万元装修费。为此,乔某多

次上门讨要没有结果,将马先生告上法庭。由于乔某是以个体装修户的名义对外承揽装修业务,即没有依法进行核准登记,也没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

业执照,不具备对外承揽装修业务的合法资质。法院因此判定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无效,乔某承担主要责任,马先生因疏于对原告承揽资质的审查,

亦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据了解,家装隐形消费主要涉及价格陷阱和工艺陷阱两个问题。有些商家在前期报价中,故意将一些必须要施工的项目遗漏,但施工中,消费者为实

现其使用目的就必须增项,理所当然,费用也要增加。还有的消费者对于隐蔽工程和一些细节问题知之甚少,一些施工人员常在此做文章,如在橱柜

、衣柜等木制品与墙体交接面不做防潮处理,吊顶等不做防火处理,表面上看不出有任何区别,但实际上却降低了工艺标准,如果需要完成工艺,消

费者又要多出钱。
现实中,有的房主与装修承揽方只达成口头协议就开工;有的即使订立了合同,但合同要件残缺不全,实质上是一种简单的意向性协议;还有的只关

注装修价格、设计图、效果图以及所选的材料,而对于合同中应具备的质量、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却忽略不管。由于上述合同原因引发纠纷后

,双方往往相互推诿扯皮,会直接导致房主的合法权益难以有效维护。
四:双方违约投诉增加

徐先生与一家装饰公司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中约定,用电线路布埋在四周墙体的合理位置。但在施工过程中,装饰公司未经房主许可,擅自变更合同

,将部分照明线路布设在墙体表面。徐某为此将装饰公司投诉到消费者协会。经过协商,装修公司赔偿徐先生经济损失2400元。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

员告诉记者:“因承揽方违约而引发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不按合同约定日期按时完工;施工用材料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不一致;在隐蔽工程的施工中

,不按合同约定进行,如承揽人将用电线路、燃气管道、通风管道的埋设擅自更改。 ”
在一些案例中不难见到另一类纠纷,就是房主违约投诉,即在施工过程中,房主频繁变更设计图纸和使用材料,增减装修项目,以及拖延支付工程款

导致工期延误。胡女士委托装饰公司为其房屋进行装修。双方签订的家装合同约定,胡某应根据施工进度分期支付工程款,但在装饰公司按照合同约

定完成了大部分工程后,胡某却只给付了第一期的工程款3000元。为此装饰公司将胡某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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