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哪些二手房是不能买的?再便宜也不能买的12类房子!

日期:2015-10-17 19:23:49

  现在随着北京市中心内可供开发土地的缩减,越来越多的新楼盘均开发在偏远区域,而大多数二手房由于建成时间较早因此多分布于城市中心区或较成熟商圈内,地理位置也就自然优越些。所以很多人选择购买二手房,但是大家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注意有些二手房是不能交易的,存在很大风险,搜房网房天下装修就给大家整理在北京便宜死也不能买的12类房子,购买时一定要注意!

在北京哪些二手房是不能买卖的?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二手房不得转让: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我国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人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证明,因此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法律上还不能确定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这样的房屋是不能进行转让的。


二、所有权为共有,未取得其他所有人同意而转让的房屋。

  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不是一个人,例如夫妻共有房屋等。共有人其中之一要卖这套房子,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即使进行了交易,这种交易也是无效的。


三、违章建筑的房屋。

  违章建筑是指未经主管部门许可而擅自动工新建的各种建筑物,这里的违章建筑是指房屋。从违章建筑有无土地使用权的角度上讲,违章建筑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建造人未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就擅自建造房屋;

  二是在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是尚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批准的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造房屋。这两种情况下违章建造的人都不能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购房者购买此类房屋是没有任何法律权利保障的。


四、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包括两种方式,就是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城市居民从事建设应当依法使用国有土地,农民房皆为建立在集体土地上,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集体组织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即村里建的农民房只能出售给本村村民,否则买卖合同无效。


五、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通常情况下,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户口是被冻结的,而且已经列入拆迁公告的房屋,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如购买了此种房屋,会面临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六、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同意而出售的房屋。

  《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再无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七、依法被司法和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国家司法机关主要是指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如公安、海关等。上述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对房屋的查封和扣押就是上述机关行使权力的表现,其目的在于限制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是不能对抗此种公权力的。


八、鉴定为危楼的房屋。

  房屋一旦属于危楼,不但居住没有安全感,而且也没有了其他的利用价值,因此购房时一定要了解房屋的房龄、结构等其他情况,做出是否属于危楼的初步判断,或者直接交给评估机构评估。


九、已经出租给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房屋。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力。“因此,在出售房屋存在出租的情形下购买,也会有相应的法律风险。


十、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给特定对象的政策性优惠住房,因此在转让的时候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未满5年是不得以市场价格转让。同样,由于限价商品住房属于政策性商品房,在二次转让时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十一、集资房

  集资房一般是单位房,大多是国有企业早些年划拨的土地,可以办到房产证,绿皮的。现在有些也以转红皮的,但需要补交地价,使该房从无偿划拨转换为有偿使用。如为安居房的,需取得房改部上市批复并办理安居房换证后方可进入市场;如为安居房外的其他非商品房需补地价后方能换证进市场。


十二、军产房

  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这类房产土地是划拔的军事用地,个人只是拥有房产的使用权。


延伸阅读:二手房交易有哪些注意事项?

 为保证处于不利交易地位的购房者的利益有效回避潜在的购房风险,二手房的买方在交易中应注意下事项:

  (一)确认房主:核实真实身份。

  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是买卖双方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购房者核实房主的身份、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尤其是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以防止不法之人假造房主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进行欺诈,尽量规避资金风险。房产交易属于大宗交易,买卖双方都希望交易过程安全稳妥,最有效的方法是委托专业律师验证卖方的真实身份,确认房屋产权无纠纷,对交易行为进行制约。

  (二)确定房屋是否有历史遗留问题。

  如欠费或相应协议,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交接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时间的明确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如果是公房交易,物业、供暖等费用的缴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做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也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三)明确付款方式。

  购买二手房付款方式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一般有一次性付款和按揭贷款两种方式。买卖双方的规避风险意识形成了“卖方不愿先过户,买方不愿先付款”的交易现状,在实际操作中,买方可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房主,而尾款的支付时间有赖于房产过户的日期,为此买方有权利知道房产的过户时间。

  (四)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时间。

  这是买卖双方比较关心的合同条款之一。虽然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主观上都希望能够履行义务,顺利完成交易,但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而导致违约行为的产生。为了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签署合同时就要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遵循的原则就是双方责权利对等。实践中,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一般都有明确的条款注明,但对于偿付时间却没有具体约定,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合同中应加入“卖方在实际交房之日起多少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这样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统一添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表示写明,以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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