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业之峰”声明
日期:2016-05-10 10:43:232009年12月28日,“北京业之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与“廊坊市业之峰装饰公司”,签订《业之峰家装加盟商特许经营合同》及相关附件,廊坊业之峰公司成为业之峰装饰连锁经营的加盟商,廊坊业之峰公司依据双方约定使用“业之峰”商标、商号从事装饰装修经营活动。
双方合同于2013年3月1日到期,并未续约。至此,廊坊业之峰公司已不是业之峰连锁经营的加盟商,依法不能再使用“业之峰”商标从事装饰装修经营活动,其装饰装修服务也与“业之峰”品牌无关。
但“廊坊市业之峰装饰公司”未能信守承诺、遵守协议,仍继续使用“业之峰”商标、商号从事经营活动,欺骗、误导消费者,严重侵犯“业之峰”商标专用权。
2014年5月、8月间,北京业之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曾多次向其发送“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停止欺骗消费者的不正当经营活动。但“廊坊市业之峰装饰公司”未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2015年,北京业之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廊坊市业之峰装饰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业之峰”商标、商号;并给付相应赔偿金、违约金。
【《民事判决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04331号】
现“廊坊市业之峰装饰公司”以“业之峰”商标、商号,从事装饰装修经营活动,均属违法、侵权行为。北京业之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敬请消费者辨明事实、勿受欺骗,北京业之峰保留追究与“廊坊市业之峰装饰公司”合伙从事非法活动经营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北京业之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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