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供暖最低温度标准有变 新规将最低温度提高至16℃
大连市供暖新规在用热户室温检测及退费方面作出调整:室温低于18℃、高于16℃,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退费;室温低于16℃,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大连供暖最低温度标准有变!
昨日,从市供热办了解到,《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供热办同时执行该规定。据大连装修网了解到,新规在用热户室温检测及退费方面作出调整:室温低于18℃、高于16℃,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退费;室温低于16℃,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测温退费新规
(对供热单位提出更高要求)
以往:规定用热户室温低于14℃才会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新规:将最低温度提高至16℃。
退费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
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向用热户退费
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测温A
供热单位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经测温——
用热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2天退费;
2次测温不达标的,按10天退费;
一个月内3次(含3次)不达标的,按30天退费;
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不达标的,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测温B
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
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1次视为5天不达标,按10天退费;
一个月2次(含2次)不达标的,视为全月不达标,按30天退费;
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不达标的,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1、怎么申请测温?如何进行测温?
用热户住宅卧室、起居室即客厅(以下简称居室)温度不达标时,应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报修,供热单位应该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整改1次后仍不达标可以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用户诉求后及时与用热户取得联系,应当在2至4小时内或按照与用热户约定测温时间入户实施测温,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约定时间测温时,应提前向用热户说明情况并另行约定时间。
用热户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申请,供热单位不按时入户测温或测温有争议的,用热户可向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投诉,由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安排人员2至4小时内或按照与用热户约定测温时间入户测温。
测温时需通知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如供热单位未派人参加,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测温的数据有效。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按照规定进行退费。
用热户对由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安排人员入户测温的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作为第三方测温,并预付检测费,监测时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应派人员共同参加。依据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数据,室温检测温度达标的,检测费用由用热户承担;室温检测温度不达标的,检测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测温时间为当日6时起至20时止或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约定测温时间。供热单位入户测温方法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技术规范(JJF辽62—2007)的要求。检测人员入户测温时,需要2名(含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应当出示证件,使用的测温器具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
2、供热期结束1个月内退费
市、县(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室温检测及退费的组织与监督管理工作,供热单位负责用热户室温检测及退费的具体工作。
新规规定,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用户持《室温检测记录单》或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室温检测报告、收据,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供热单位应及时为用热户办理退费,如供热单位不按规定退费,市、县(区)供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城市供热质量保证金使用相关规定执行。
昨天,记者从本市部分供热单位和联合收费处了解到,去年供暖期涉及室温不达标的用热户,相关供热单位已在今年应收取的取暖费中扣除了用户的退费部分,用户要留意查看。未在联合收费处或银行代扣代缴取暖费的用热户可直接与供热单位取得联系。
退费金额=交费总额÷供热期天数×不达标天数×退费比率
3、去年多缴费用户如何办理退费?
委托联合收费处代扣代缴取暖费的20家供热单位,已对降价前多缴费的用热户在收取今年取暖费时自动扣除去年每平多缴的2元取暖费。大发电去年办理退费时已在供热辖区粘贴告知单,通知用热户办理退费手续,大部分多缴费的用热户已于去年办理了退费,对至今仍未办理退费的用热户,今年系统收费时已经自动扣除去年每平多缴的2元取暖费。不过部分未委托联合收费处或银行代扣代缴取暖费的供热单位,仍需用热户持去年缴费发票,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
4、用热户违反规定,造成室温不达标责任自负
因用热户违反《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造成自身居室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除供热单位责任外(如开发商原因、用热户自身原因、单元入住率低原因、极端天气原因等),用热户自身就居室不达标问题也存在责任的,应由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组织供、用热双方进行协调,按照其责任性质和对供热温度的影响确定其责任比例,酌情扣减退费金额。
用热户和供热单位就居室温度不达标原因存在争议的,由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双方协调解决,双方或一方对协调结果不服的,可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出现极端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规范确定的室外日平均计算温度和因自然灾害、停水、停电等不可抗力,导致供热单位无法正常供热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不予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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