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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余购房者因贪小便宜购买违章楼房 房被拆钱难追回!

2016-10-25 09:23:44 · 924次浏览

2015年2月13日,刘某等20多个购房者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购买了在从化区某经济社文化室兴建的面积为90~120平方米的住宅及商用房,但却因是违章建筑被拆除,20余购房者向从化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某开发公司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20余购房者因贪小便宜购买违章楼房 房被拆钱难追回!

广州装修网昨日获悉,广州从化法院近日审结了一批不法开发商利用高房价背景下购房者贪便宜的心理,出售违法建筑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终,违法建筑被拆除,购房者付出的购房款也面临难以收回的风险。

房价为同地段的一半

2015年2月13日,刘某等20多个购房者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合同约定:刘某等20余人购买某开发公司在从化区某经济社文化室兴建的面积为90~120平方米的住宅及商用房,购房者签订合同时需一次性缴付使用权出让金32万余元至40万余元不等。

然而,市场上同地段、同面积的房屋的价格一般一套在80万元左右,足足贵一倍有余。在合同签订过程中,20多个购房者在明知涉案房屋土地权属的情况下,抱着贪便宜和侥幸心理全额支付了购房款。

楼房因违建被拆除

2015年7月,相关部门向该经济社发出《责令限期拆除在建抢建违法建设通知书》,认定涉案楼房属违章建筑,2015年8月,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了涉案楼房。眼看着自己已经付了全款买下的房屋被拆除,2015年10月,购房者刘某等20余人向从化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某开发公司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开发公司将所建房屋出售给经济社以外的居民,违反法律规定。因此20余名购房者与某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对签约双方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关于购房者要求支付利息的问题,从化法院认为由于原告与开发公司签订的《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确认为无效,双方对买卖涉案房屋均有过错。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购房款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016年1月,从化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开发公司返还购房者的购房款,但因该公司已无资产可供执行,购房者的购房款暂时亦未得到返还。

经办法官提醒市民,为防范此类购房风险,购房者首先应戒除贪便宜的心理,在购买过程中要审验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手续、报建手续,房屋竣工验收手续及销售许可手续,确保所购房屋的合法及安全性,降低购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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