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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难求 车位之争谁说了算?车位性质决定了权属方

2016-10-27 15:16:26 · 1586次浏览

随着城市汽车保有量持续攀升,小区停车位短缺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因为产权不清晰,小区停车位之争时有发生,那么,小区路面和地下停车位到底是归业主还是归开发商呢?物业是否有权在公共用地上划停车位收费呢?就此,相关人士进行了调查。

随着城市汽车保有量持续攀升,小区停车位短缺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因为产权不清晰,小区停车位之争时有发生,那么,小区路面和地下停车位到底是归业主还是归开发商呢?物业是否有权在公共用地上划停车位收费呢?就此,相关人士进行了调查。和包头装修网一起来看看吧!

小区停车位归属

一位难求的停车位

“我们小区的车位本来就很紧张,而物业又把小区内能停车的位置都安上了铁栏杆,将车位出租给业主。根据《物权法》规定,小区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以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把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出租牟利不合理。”家住昆区东亚世纪城的一名业主表示。

采访中,相关人士发现很多市民都对小区停车位出售出租的做法提出质疑,也有人深究停车位租售之后产生的收益的分配问题。既然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收取的停车费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由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代收,应出示收益情况和分配支出明细。

居住在青山区一老旧小区的车主张先生表示:“老旧小区没有人来管理停车问题,大家都随意停放,可车辆越来越多,人们想出的抢车位花招层出不穷,以前回家,在楼房周围肯定能找到空位,可现在大多数都让有车的居民私自用地锁将位置锁上了,时间久了本身不算拥挤的车位却变得异常难抢。”

相关人士走访多个小区发现,绝大多数小区地上地下车辆停放得满满的,可谓是一位难求。部分小区只有地下停车场,地上禁止停车,小区路面上虽然很“清静”,不被过往车辆打扰,可小区外的道路可就“惨”了,道路两侧停满了车,给道路通行带来了很大压力。而老旧小区相比高层住宅好一些,车位不算难找,可还是有很多车主用了地锁,私自将地面锁了起来。

车位之争谁说了算?

那么,小区停车位究竟归谁?就此,相关人士采访了相关物业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建造时都会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地下车库,但是在销售时,这部分面积是属于人防工程部分和规划的地下车位部分,并没有算入到公摊面积中,所以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车位一般就认为是归开发商所有,业主有使用需求则必须购买或者租赁。”东亚世纪城一名物业管理人员表示,“小区内公共用地上的停车位所有权的确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是有些物业公司为了加强小区的管理,会制定相关的收费制度(车位租赁费),停车费收取上来之后,物业公司将其一部分用于管理成本的支出,另一部分主要用于小区内道路维护、公共设施维护等。如果不收费的话就侵犯了无车业主的所有权,对于无车业主也不公平,收费停车换句话就是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这样也能体现物业公司对全体业主的公平。”

随后相关人士电话联系了市房管局,工作人员表示:“《物权法》实施后对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建筑区划片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样,不宜一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才属于业主共有。而目前我市80%以上的新小区地下车位是无法办理产权的,无权进行买卖出售,绝大多数市民购买的地下车位只是一个使用权,并不是车位所有权;只有地上一层的车库可以办理产权,个人可以随意对有产权的车库进行买卖”。

“对于老旧小区停车位的问题,由于规划时间较早,没有明确规划停车区域,现在车辆增多,随意停放,地锁到处安装,导致道路通行不畅问题较为严重,以后将会逐步规划老旧小区的停车问题,安装的地锁和城市私搭乱建一样会被逐一拆除。老旧小区本身人口居住密度就没有新型高层小区人口居住密度大,停车还是相对方便的,居民没有必要私自搭建地锁来抢车位。”市房管局工作人员说。

车位性质决定了权属方

相关人士就物业收取停车管理费是否合理的问题咨询了我市一家律所的张律师。张律师表示:“即使是业主共有车位,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如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小区内车辆占用业主共有面积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停车费后,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利益分配。实践中,停车费一部分作为物业管理运营成本,另一部分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张律师对于停车位产权归属也给出了解释:“停车位有很多种,地上、地下、人防工程,性质不同权属也有所不同。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又有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许可证的地下停车位,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因此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而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全体小区业主的,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此时,如果小区业主想要购买停车位的使用权,必须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这样,全体业主就有权决定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了。对于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地下停车位,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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