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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与北部湾实现住房公积金互认互通 互提互贷

2016-11-03 16:34:35 · 2064次浏览

湛江与北部湾七市实现住房公积金互认互通、互提互贷。协议签订后,北部湾八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合作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购房,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进一步提高缴存职工购房能力,解决缴存职工的住房问题,促进北部湾城市的一体化发展。

据湛江装修网了解,近日,北部湾城市湛江、北海、钦州、防城港、海口、儋州、茂名、阳江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第九次成员大会暨北部湾城市合作组织成立大会上签订了《北部湾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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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湛江装修网获悉,根据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工作安排,《北部湾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由我市中心根据北部湾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意见和建议拟制,并由我市中心莫植贵主任在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第九次成员大会暨北部湾城市合作组织成立大会上作情况报告并提请与会领导审议通过。经与会领导审议通过,北部湾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人签订了合作协议,实现北部湾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异地使用、互认互通、互提互贷。

一、湛江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本人(含配偶)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住房租金超出家庭月收入10%的;

(四)调离湛江和出境定居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能再就业满3年,男满50岁、女满45的:

(八)离休、退休的;

(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 (三)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湛江公积金提取流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由职工本人办理,情况特殊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填写《湛江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职工所在单位审核申请人提取原因、材料、金额是否属实,审核确认后,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属暂存户的,市区内的职工到市中心筹集科办理,县(市)的分别到各办事处办理);

(三)提取人持相关材料向市中心或县(市)办事处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市中心或县(市)办事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真实无误的,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天办结;材料需调查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四)审核准予提取的,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审批意见》到开户银行网点办理提取(转移)手续;

(五)职工死亡,其帐户内住房公积金,5000元以下的,合法继承人由死者单位出具证明认定;50005元以上(含5000元)的,由合法继承人提供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认定;

(六)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能支取现金,款项通过划帐转入提取人存款帐户。

湛江装修网跟你分享的这些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你们都记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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