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资讯

买房口头承诺送露台交房时“飞”了 昆明业主维权难

2016-11-07 12:02:44 · 3574次浏览

买房赠送露台是许多开发商惯用的手法,可是,这样的“香饽饽”可不能随便吃。最近,市民朱女士向反映,当初买房时开发商承诺赠送的露台,可到了交房时却“不翼而飞”。由于当时的口头承诺并未写进合同,朱女士踏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昆明装修网提醒:针对开发商赠送的面积,消费者还应该留心,这部分面积是否属于公共区域或有设计的特殊用途,以免出现维权困难。

买房口头承诺送露台交房时“飞”了 昆明业主维权难

买房赠送露台是许多开发商惯用的手法,可是,这样的“香饽饽”可不能随便吃。最近,市民朱女士向反映,当初买房时开发商承诺赠送的露台,可到了交房时却“不翼而飞”。由于当时的口头承诺并未写进合同,朱女士踏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

争论

●朱女士

露台是我们购买这套房的主要原因,开发商存在误导和虚假宣传的情况。从头到尾,开发商只是给我们描绘了一个“空中楼阁”,诱导我们购买!

●售楼部

我们从来没有把露台卖给业主!合同内的户型平面图也没有露台。露台被拆是意料之外的事,开发商也很无奈。另外,露台并未纳入出售面积,这套房也并未因为有露台价格出现上涨,开发商并没有违规。

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和朱女士类似的情况即便签订了协议,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省外就有过买房子送露台业主维权失败的案例。

●事件

广东佛山的一位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楼顶露台的使用权交由自己专有使用,最终法院判决业主并不拥有这个露台的产权,开发商与业主所签的所谓使用协议也只是“一纸空文”。

●法院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该业主的产权证面积内不包含露台,因此该露台属于建筑物共用部分。该业主与开发商之间“专有使用该露台的约定”本身就是违法的。

意外

露台“不翼而飞”

2014年,朱女士花了一辈子的积蓄,在位于五华区王筇路附近的一个楼盘购置了一套养老房。朱女士坦言,当时这套房子最让她心动的就是露台。

“我平常喜欢养些花花草草,一直想买个带露台的房子,要不是冲着这个露台,我才不会选择这么偏的地段,也不会看中这么低的楼层。”朱女士说,她购买的房子在3楼,所谓的“露台”其实是楼下物业搭起来的。

整个楼盘只有这一套带露台,售楼人员向朱女士承诺,购买这套房可享有露台的使用权。为打消朱女士的疑虑,销售人员还带她到工地,亲眼看了这个露台,并且告诉她就这么一套,很抢手。

得到了售楼人员的承诺,朱女士立即交了定金,并和家里人商量,取出自己的积蓄,同时向亲友借了一部分,一共花了近75万元全款购置了这套房。然而,2014年9月,朱女士去工地时却发现,自家房子的露台不见了。朱女士一时愣住了,经过多方打听才知道,这个露台因为不符合建设规定被拆了。而让她感到气愤的是,这么大的事,自始至终开发商都没有通知一声。直到朱女士发现后质问开发商,也没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

“我们想退房,可开发商却要求赔偿他们损失。”朱女士拿出一张开发商计算的损失表,其中包括税收,员工工资、时间成本共计54945元,这让她觉得非常不合理。

上诉

证据不足被驳回

去年12月,在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无果后,朱女士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回房款,并赔偿利息。尽管朱女士提供了照片以及与售楼人员的通话录音,但因合同中未对露台进行约定,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朱女士的诉讼请求。

之后因为退房的事,朱女士前后30多次到售楼部讨说法,开发商要么避而不见,要么否认当初的承诺。朱女士说,家里为买房欠了亲友的债,现在房子退不了,他们一家都非常着急。从买房到现在,光房款利息就达到好几万元了。

10月14日,相关人士跟随朱女士一起来到售楼部,发现沙盘上露台依然还在。售楼部负责人说,根据合同内约定,这套房如果有露台,业主享有使用权,但如今露台被拆了,使用权也就无从谈起,开发商并没有违规。

而朱女士一家却认为,露台是他们购买这套房的主要原因,开发商存在误导和虚假宣传的情况。由于当天现场协商无果,开发商承诺7天内给出解决方案。

昆明装修网了解到,目前开发商已经同意退房,但拒绝支付2年来房款产生的利息,双方仍在进一步协商中。

律师

别轻信口头承诺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宋健律师分析,消费者购房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无论是沙盘、宣传资料,还是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都难以作为消费者维权的依据。部分开发商正是抓住了这一点,给予购房者口头承诺,却不写入合同,一旦承诺不能兑现,消费者维权极为困难。

“消费者购房时一定要留个心眼,不要轻信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还是要以合同为准。”宋健说,如果开发商有赠送面积等承诺,购房者最好要求写入补充协议,并约定未达到该承诺条件则视为不符合交房条件。书面协议的证据效力较强,可以为购房者提供较为充分的维权依据。

探讨

开发商有权赠露台吗?

此前本报曾报道了时代年华小区屋顶露台变“私家花园”的新闻,开发商在售楼时承诺屋顶露台归全体业主所有。如今买房送露台,也成为不少开发商宣传的噱头。那么,开发商是否有权赠送露台的使用权呢?

相关人士致电五华区住建局咨询,工作人员告诉相关人士,无论是屋顶还是1楼商铺上层搭建起来的露台,都属于公共部分,开发商是无权赠送使用权的。

宋健提醒,针对开发商赠送的面积,消费者还应该留心,这部分面积是否属于公共区域或有设计的特殊用途,以免出现维权困难。

0

内容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装一网意见,不承担法律责任

上一篇:沪昆高铁将开通运行图将调整 济南至昆明只需14小时

下一篇:经多月设计装修300米万达·昆明双塔创客样板间亮相

热门文章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