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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起太原配建中小学幼儿园与住宅四同步

2016-11-11 09:52:41 · 2291次浏览

太原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将与住宅“四同步”。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公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办学性质、规模和标准、开工和竣工日期等信息。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据太原装修了解,10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批准《太原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太原市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条例》同时规定,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等行为将受到法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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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了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及生均占地面积,并规定在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应当设置村小学或者教学点,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初中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人口在15000人以上的应当至少设置1所初中,人口不足者由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乡(镇)和大村可以独立办幼儿园,小村可以设分园或者联合办园。

《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房屋建设等住宅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布局专项规划进行建设;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太原装修网了解到为解决农村“空壳学校”“三无学校”不断,大专院校因合并、分立、置换、搬迁后出现的教育资源闲置现象,《条例》提出,闲置教育资源以及其他富余公共资源应当优先改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例》明确,经批准公布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是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对未组织编制、调整或者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法给予处分。建设单位违反约定未将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及相关建设资料在规定期限内移交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设计应当达到建筑工程质量、消防、抗震、防雷、环保、节能、卫生、安全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周边应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毗邻的主干道应当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围道路应当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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