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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买二手房遭卖家毁约 对簿公堂获赔双倍定金

2016-11-18 09:19:03 · 1569次浏览

2016年1月29日,南京市民张锋通过某房产中介购买了中海凤凰熙岸某幢房屋的二手房,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91.2平米,总价高达710万元,先付定金142万元,但随着房价的上涨,卖家向买家提出加价10万元,但没想到的是买家同意后他又反悔,最后卖家双倍退定金损失惨重。

南京市民买二手房遭卖家毁约 对簿公堂获赔双倍定金

南京装修网了解,见房价天天上涨,卖家向买家提出加价10万元,没想到买家居然答应了。卖家见此得寸进尺,一再找理由拖延时间,发展到后来,竟明确表示房子不卖了,且将全部定金退还买家。买家无奈之下将卖家告上法院,主张卖家根本违约,应向自己支付双倍定金,即除退还的142万外再向自己支付142万。11月11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双方买卖合同解除,卖家除退回142万之外,还要再支付买家购房定金142万元。

合同签了,他却一直拖着不办手续

2016年1月29日,南京市民张锋通过某房产中介与浙江义乌人王明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张锋购买王明位于清凉门大街的中海凤凰熙岸某幢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91.2平米,总价高达710万元,先付定金142万元。合同签订后,张锋如期向王明支付了购房定金142万元。之后的交易中出现了一个大问题,那就是房屋贷款没结清,抵押权还在银行手上。所以,双方交易无法按照约定通过监管账户进行,中介遂组织双方至银行申请购房贷款。银行一看王明的房子没解押,担心贷款风险,要求王明提供担保。可王明不乐意,不同意签合同。无奈之下,中介只好换了一家银行贷款。

2月24日,中介通过微信联系王明,要求他提供张锋申请贷款所需的材料,王明未予回复。经中介再次联系,双方确定于2月29日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但王明又称要到3月2日才有时间。3月初,双方终于签订了借款合同。3月27日,中介通过微信联系王明,告知买方的贷款审批将要结束,首付款将要到位,请其对出售房屋进行解押。

次日,王明回复中介称,买方已经超过履行期限,自己有权解除合同。中介则回复王明,“你总是说忙没有时间,没有完全配合买方签订贷款合同,导致贷款时间延迟,这不能怪买方。”

加价10万,买家同意后他又反悔

更多的“幺蛾子”还在后头。3月30日,中介两次告知王明,称张锋申请的银行贷款已通过审批,请其尽快将出售房屋解押。当日,王明提出以下要求:房价上涨厉害,张锋须增加10万元购房款,中介方提供贷款通过审批的资料,张锋提供首付款,然后三方于清明节后共同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对于王明的加价要求,张锋开始没有同意,后在中介的劝说下,张锋同意增加10万元购房款。

4月1日及4月6日,中介又通过微信联系王明,请求对房屋解押,但王明未予回复。这之后,中介又多次联系王明,但王明要么称没有时间,要么确定了时间又不办理。4月20日,王明通过微信回复中介,认为合同履行期限已经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张锋构成违约,他将委托朋友处理。4月22日,中介又通过微信联系王明,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王明没有回复。5月3日、4日,王明退还张锋购房定金142万元。

对簿公堂,双倍退定金损失惨重

5月10日,张锋一纸诉状将王明告到南京鼓楼法院,并将中介方列为第三人。张锋要求王明继续履行合同,并按每日2130元计算支付违约金;第三人配合双方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诉讼费、保全费由王明承担。

法院受理张锋的起诉后,王明随后提起反诉,主张张锋违约,认为应由张锋承担违约责任。案件审理中,张锋改变诉讼请求,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是要求王明支付双倍定金,即王明在退还已收取的142万元定金后,再向自己支付142万元。而王明则在庭审中称,张锋违约在先,并构成根本违约,应向他支付违约金142万元。

11月11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张锋不构成违约,王明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因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现王明已经返还张锋定金142万元,仍应返还张锋剩余款项142万元。对于王明的反诉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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