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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新鲜事:租客直排污染废水 房东为何也要获刑?

2016-11-22 10:41:41 · 6797次浏览

温州装修网提醒,出租房屋也有风险。这不,苍南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污染环境案件,租客非法开设烂版加工点,直排含重金属污染废水,房东知情仍继续提供租赁,结果租客和房东双双获刑。

温州新鲜事:租客直排污染废水 房东为何也要获刑?

温州装修网获悉,厉某是苍南人,名下有一房屋。去年7月,云南人樊某租下厉某的房屋,开设了一个烂版加工点,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开始生产作业。据温州装修网了解,烂版是标牌制作中的一道工序,用强硫酸等腐蚀性化学原料在铜、不锈钢等金属版上腐蚀出字来,再用油漆描上各种颜色。

同年11月,樊某停止烂版加工,把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了老乡毛某,然后离开苍南。此后,毛某在该房屋内从事烂版加工,并雇佣老乡夏某在加工点帮忙。

生产过程中,樊某、毛某和夏某均将产生的废水直排到车间地面。其中,部分废水流到地下废水收集池里,还有部分废水排放到加工点左右两侧的农田里,最终流到河道里。

法院查明,厉某作为房东,明知樊某从事烂版加工,并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随意排放污染环境,仍将房屋出租给樊某使用。

今年1月5日,苍南县环保局查处了该加工点,并对排放的水样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该加工点左、右两边农田水样中,铜的含量分别为9.7mg/L、11.6mg/L,均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铜的排放限值的三倍以上。

温州装修网了解,法院以审理认为,樊某、毛某、夏某、厉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中,樊某、毛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夏某受雇从事烂版加工,厉某出租自有房屋供他人开设烂版加工点,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自首坦白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樊某、毛某、夏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8000元,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6000元;厉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

房东为何获刑?

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项建挺律师认为,本案的房东厉某系因为环境污染罪共同犯罪被判处刑罚。所谓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的主观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共同的行为包括帮助或者辅助行为。明知他人有犯罪的故意,但仍提供场所,帮助其实施犯罪,则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根据作用和情节的大小,可分为主犯和从犯,针对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予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房东出租房屋,需注意哪些风险?

项建挺认为,房东出租房屋后,不能仅收取租金,还需防范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作为房东,如果明知租客在租赁的场所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包括从事开设赌场、贩卖毒品、非法行医、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而不予以阻止,仍提供场所给予帮助,则构成房客所从事行为的共同犯罪。

另,房东将不合格房屋出租给房客使用,如提供的出租房属于危房,发生重大人员伤害事故,则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民事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房主根据约定向租客提供房间,收取房租,但要向承租人提供符合安全居住的房屋,包括房屋的结构安全,水电铺设、楼梯阳台栏杆、消防通道等都要予以保障租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如因房主的过错,导致租客发生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则房屋应该承担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综上,房东出租房屋需防范各类责任,需做到向公安部门备案,注意承租人的各类行为,并且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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