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源不清晰 恶意违约 二手房交易 请绕开这些坑
如今,随着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出台,海南二手房交易日渐活跃。但是,相比新房,购买二手房可能面对的种种纠纷也让购房者和卖房者头疼不已。购房者需要仔细研究二手房交易的手续、政策,同时多留心眼,遇到问题心平气和地解决。
相比新房,购买二手房可能面对的种种纠纷也让购房者和卖房者头疼不已。
一房两卖
2003年,邹女士买下一套位于海口海甸岛某花园的二手房,之后开始装修。半年后,邹女士装修完成搬入该房居住,并每月按时向银行还贷款。2010年邹女士和原房主李某一同去办理委托书公证手续,并约定取得房产证满5年后立即办理过户。2010年11月,邹女士去银行还月供,发现该房产的还贷账户已被银行销户,到市住建局咨询才得知,李某已于2010年9月将该房转让给甘某,并办理了提前还款手续,解除了抵押登记并将该房过户到甘某名下。
恶意违约
2013年8月3日,白先生与罗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75万元购买罗女士位于海口秀英区秀英大道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并支付了5万元作为购房的定金,余款将在2013年8月15日前一次付清,双方还约定若卖方不依约售房,需双倍返还定金。白先生称,签订合同当天,罗女士只出具了5万元定金的收款收据,但未把合同原件给他。2013年8月10日,他打电话给罗女士,要求对方将合同原件拿给他,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将购房余款付清,但罗女士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2014年5月20日,白先生到海口市房管局查询,结果得知罗女士已将约定出售给自己的房产卖给彭某,并于2013年9月30日将房屋过户到彭某名下。
假学区房
杨先生以每平米超过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海口市永万路某小区的商品房,购房时开发商向其承诺该小区是学区房,保证能安排杨先生的孩子到海南侨中和海口九小就读。但到今年9月临近开学,杨先生的孩子依然未能如开发商承诺的入学读书。据了解,该小区实际上并非如开发商承诺的是学区房,而且面临同样问题的孩子还有60多位。
中介作祟
来自河北的高女士通过中介看上了琼海市万泉河附近一个小区的二手房,并于今年2月23日签订了认购合同。合同显示,房子总价是33万元,高女士首先支付了2万元的保证金,中介承诺在4月30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认购合同签了一周后,高女士便要求中介提供房产证,但中介回复称房产证在房管局,而房主不在琼海,要等房主回来后去房管局才能取出来。中介迟迟不提供房产证,让高女士产生了怀疑。于是,高女士找到该小区的物业,从物业处得知,她所购买的这套二手房“贷款还没有还完”。
说起购买二手房的经历,海口市民陈女士仍耿耿于怀。陈女士介绍,今年7月初,她与丈夫决定购买一套二手房。一个月后,陈女士才与海口南海大道一家房产销售中介公司谈妥了国贸的一套房子,中介公司的销售人员苏某要求交订金后再带她与房主见面。她当时没有想太多,便把1万元订金交给了苏某。让陈女士没想到的是,第二天苏某竟联系不上了。最后到苏某所在房产销售中介公司询问,才知道他已经离职了。陈女士说,她当时非常生气,并向海口工商部门投诉。在工商执法人员的协调下,陈女士和房屋销售中介公司最后达成协议,陈女士拿回了自己的1万元订金,但苏某仍不知所踪。
三种“坑”最常见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以下因素可能引起纠纷:
权利瑕疵
即房屋所有人在涉案房产为第三人设定抵押债权,当房屋交付,可能存在第三人主张优先债权而引发纠纷。
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人或表见代理人出卖所有人的房产,事后房屋所有人不愿追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使得买房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就过房款的返还和赔偿损失问题而产生纠纷。
卖房诈骗
即第三人盗用房子所有人个人及房产资料,或用仿冒所有人及房产资料的,冒充所有人“出售”房产,待买方定金或首付款,或大部分款项交付后,房产交付前,逃之夭夭,使买房人财房两空,此种纠纷不仅引发民事纠纷,而且可能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追究相应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海口装修网专家支招:查清房源 签细合同 选好中介
为规避风险,提醒广大购房者应当从三方面防微杜渐。第一,购买前的扎实核查工作。买方应当对房源及其权利状态进行细致核实检查工作,以防权利瑕疵。第二,购买过程中的合同设置,预防买卖风险,同时及时到房产部门办理预告登记,谨防一房多卖。第三,事后的补救措施,采取自力的或者公力的救济途径,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就卖方而言,面对购房款拖欠、迟延支付或者购房款灭失等问题,关键在于坚守过户手续的防线。”海口装修网专家建议。
有多年房屋经纪人从业经验的唐剑云认为,购房前选择靠谱的房屋中介机构也十分必要。
“购房者和卖房应当尽可能选择有专业资质,诚实可信的房屋中介机构进行交易。”在唐剑云看来,专业的房屋经纪人会把工作做在前面,详细核实房屋产权是否清晰,并且在交易合同的订立方面尽可能规避风险。
另外,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障购房者权益,省住建厅已开展专项行动整治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未备案的中介机构代理商品房销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未备案的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商品房,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
“尚未备案的中介机构须于11月18日前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及时备案的,将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该负责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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