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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一小区阳光房被大风吹落砸坏路边汽车 赔款2万元

2016-12-20 09:59:44 · 3340次浏览

常州一小区阳光房被大风吹落砸坏路边汽车,房主被判应承担80%的责任,赔款2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常州一小区阳光房被大风吹落砸坏路边汽车 赔款2万元

阳光房年久失修,遇大风被吹落,巧的是,竟然砸到了停在路边的汽车。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垫付理赔款后,向阳光房房主追偿。由于事发时,汽车停放在没有停车位的人行道上,汽车所有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房主承担80%的责任。

常州装饰网了解,去年8月,朱某将公司车辆停放在钟楼区一道路边,恰遇一阳光房被风刮落,正好砸在该车上,造成车辆损坏。经核损,事故造成车辆损失2.5万元。因该车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遂支付了相应的理赔款。

掉落的阳光房属吴某所有,保险公司与吴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于今年8月诉至钟楼法院,要求吴某承担其已垫付的保险理赔款。

在庭审中,吴某提出,事发时,被砸车辆停在人行道上,车辆所有人自身亦有过错。而且该事件不是人为引起的,是由于大风导致阳光房脱落。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天,我市出现雷阵雨天气,并伴有雷电、大风,其中极大风速为18.9米/秒(8级)。吴某的阳光房建造已有12年,其间没有修理过。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阳光房建造时间久远,吴某并未定期维修养护,因此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过,事发时车辆停放在没有停车位的人行道上,车辆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车辆所有人应承担20%的责任,吴某承担80%的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吴某向保险公司支付垫付的保险理赔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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