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某厂房改造维修 工程承包方雇员发生安全事故
无锡装饰公司了解到,我市某公司因厂房常年失修,需要对老厂房的防水和墙面等进行改造维修。受雇于张某的刘某在为无锡某公司发包给张某的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慎从空中跌落受伤,经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跖骨,楔骨骨折。
无锡某公司因厂房常年失修,需要对老厂房的防水和墙面等进行改造维修。无锡某公司与张某熟识,就决定将相关工程交予张某做。2015年5月,无锡某公司与张某签订维修施工合同。
次日,受雇于张某的刘某在为无锡某公司发包给张某的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慎从空中跌落受伤,经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跖骨,楔骨骨折。无锡装饰公司了解到,2015年6月,刘某办理了出院手续,共计住院二十余天,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张某为刘某的医疗费垫付了7000元。
发包人明知承包人无资质,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中,刘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其主张的医疗费3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余元因到庭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并无异议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张某辩称其非合格被告主体显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作为刘某雇主,应对刘某在雇佣活动中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无锡某公司辩称刘某受伤以及赔偿的事宜与他公司无关,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结合无锡某公司所发包的工程内容,无锡某公司应将本案装修施工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有关单位,而张某作为个人显然不具备相关资质,虽无锡某公司与张某约定相关人员的人身损害由张某负责赔偿,但该约定仅系无锡某公司与张某之间的约定,对作为张某雇员的刘某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无锡某公司应就张某在本案中对刘某所负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江阴法院判决:
1、张某应赔偿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3万余元,扣除刘某已支付的7000元,尚需赔偿2万余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2、无锡某公司应就第一项张某对刘某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就是无锡装饰公司对“无锡市某厂房改造维修 工程承包方雇员发生安全事故”案情以及审判的相关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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