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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房屋契税征收新标准 商品房不得扣除其装修成本

2017-01-16 10:31:14 · 5357次浏览

房屋契税征收新标准!据武汉装修网了解到,已装修的商品住房以扣除其装修成本后的余额作为价格界定依据,但计算相关税费时不得扣除其装修成本。商品住房的装修成本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认定。

房屋契税征收新标准!武汉装修网了解到,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武汉房屋契税征收新标准 商品房不得扣除其装修成本

缴税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特点:

1、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2、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征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是出让方交,契税是承让方交。

武汉契税征收标准:

中心城区别墅类契税按4%征收;

不满足普通住房标准中任一条件的契税按3%征收;

家庭首次购买的普通住房,按1.5%征收

家庭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按1%征收。

最新普通住房标准:

中心城区(含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七个中心城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5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总价不超过140万元(含140万元)。

其他远城区(含东西湖、蔡甸、汉南、新洲、黄陂及江夏等区)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总价不超过90万元(含90万元)。

补充说明:

已装修的商品住房以扣除其装修成本后的余额作为价格界定依据,但计算相关税费时不得扣除其装修成本。

商品住房的装修成本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认定。

武汉装修网了解到,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网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按调整后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原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仍按原(武国土房发〔2008〕482号)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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