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自治区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加强监管
商业用房可按规定改建为住房出租,水、电、气价按民用收。这是1月17日乌鲁木齐装修网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了解到的。
据乌鲁木齐装修网了解,《意见》包括完善租赁住房供应、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加强租赁市场监管等内容,提出到2020年,自治区设市城市要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县城住房租赁市场初步发展并初具规模的发展目标。
《意见》指出,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也可以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发展租赁地产;鼓励各类投资者注册成立住房租赁企业,形成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多元化的市场参与主体,提供专业、规范的租赁服务。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地方政府可提供信贷担保,提供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
针对“商改租”,在公租房方面,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逐步实现公租房货币化。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农业转移人口、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此外,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商改租可享下列优惠条件
针对“商改租”,《意见》指出,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意见》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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