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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实施新版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持证人权益增多

2017-02-05 10:21:55 · 3087次浏览

经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正的《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月1日正式实施。据昆明装修网获悉,修正《条例》主要有四个大方面的改变,申领《云南省居住证》由义务变为权利;申领门槛有了提升;取消了居住证有效期并实行签注管理;增加了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和权益;持证人权益变多了。

云南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经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正的《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月1日正式实施。据昆明装修网获悉,修正《条例》主要有四个大方面的改变,申领《云南省居住证》由义务变为权利;申领门槛有了提升;取消了居住证有效期并实行签注管理;增加了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和权益。

申领由义务变权利

据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2年《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施行至今,全省累计制发居住证1136.8万张,为流动人口提供了包括就业就学、购房租房、医疗计生服务、社会保障等多项高效便捷的基本服务。但对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原《条例》在居住证的部分申领条件、有效期和个别服务事项方面不一致,对此,相关部门对关于居住证的申领条件、有效期和签注、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和权益、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的要求等4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原《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并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申领《云南省居住证》,是义务性规定。修正后的《条例》将居住证的申领条件作为公民的权利,但提高了申领门槛,要求申领人在申领地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此外,修正《条例》比照国家规定,对申领居住证的条件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办理居住证的排除性规定及未办理居住证的处罚规定。

办理换领全部免费

原《条例》规定《云南省居住证》的有效期分为1年、3年、5年,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居住的,应当换领新证。修正《条例》取消了居住证的有效期,采取每年签注1次的办法进行管理,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此外,修正《条例》减免了居住证变更、补领、换领的工本费,实现了居住证从办理、签注、变更、补领、换领的全免费。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正《条例》还增加了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和权益,扩大了持证人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范围;持证人享有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的便利,享受在居住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便利,享受国家和云南省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和权益,并为将来不断扩大的权益预留了空间。

持证人权益变多了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管理有关社会事务;

(二)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四)申请保障性住房;

(五)获得法律援助;

(六)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七)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享受公共就业指导服务;

(八)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评、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九)参加驾驶培训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十)办理出入境证件;

(十一)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十二)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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