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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家具再引纠纷 家具定做合同成“祸根”

2010-10-19 09:56:25 · 457次浏览

等了20多天,满怀期待的李先生终于盼来了定制的大衣柜,却发现根本不是自己看中的样品,虽然大小型号相同,可内部结构却简易了很多,李先生说当时看重的一款衣柜被销售人员称为“经典型”,没想到送上门的却是“精简型”了。然而厂家却不认可李先生的说法,认定这就是按照李先生相中的“样品”定做的。

    李先生手上拿着的家具定做合同上赫然写着“同样品”,可是“样品”什么样,作为消费者的李先生和定做家具的厂家却是各执一词。

    一个月前,李先生打算买大衣柜,在某家具厂家销售人员的热情介绍下,李先生看中其中一个大衣柜,只是尺寸不合适,于是销售人员热情表示,家具都是可以根据要求的尺寸进行定做,而且现在正在搞活动,当天签定合同交上全款,还可以享受八五折的优惠。动心的李先生当场就签定了合同,并付了2350元的货款。等了20多天,满怀期待的李先生终于盼来了定制的大衣柜,却发现根本不是自己看中的样品,虽然大小型号相同,可内部结构却简易了很多,李先生说当时看重的一款衣柜被销售人员称为“经典型”,没想到送上门的却是“精简型”了。然而厂家却不认可李先生的说法,认定这就是按照李先生相中的“样品”定做的。

    李先生这才发现合同签的过于笼统,合同上根本没有体现具体的规格或结构,单单“同样品”缺少有力的证据,而且厂家表示活动期间定购的产品不得退换。多次沟通无效之下,李先生投诉到工商李沧分局峰山路工商所。调解之下,双方仍然无法就“样品”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在工商部门的耐心工作下,厂家与李先生终于同意在现有基础上对衣柜进行适当修改。

    工商李沧分局工作人员指出,目前定做家具的纠纷主要源于合同签订的太笼统:一是对家具的具体标准仅口头协定,在书面合同上未加以具体体现,或仅简单标以“同样品”等字样,待消费者对实物与样品不符提出疑义时,无据可依。二是没有约定违约责任,遇有经营者拖延送货时间、家具不符约定等情况维权时缺乏明确标准。三是对家具的适用环境条件、使用保养注意、售后服务等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过于简单,使得家具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需要售后服务时互相推诿,难以明确责任。工商人员同时提醒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如是格式合同条款,应仔细审视,切勿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促销活动期间定购产品,应看清活动规则及店内明示,以免事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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