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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如何影响居民的生活,应该怎么办理。

2017-02-16 08:53:38 · 865次浏览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该政策一直颇受关注。不动产登记包含哪些内容?新证与旧证有何不同?登记有哪些环节、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哪些情况不能办理?等问题也引起了市民关心和热议。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该政策一直颇受关注。不动产登记包含哪些内容?新证与旧证有何不同?登记有哪些环节、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哪些情况不能办理?等问题也引起了市民关心和热议。下面就相关问题让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讲解。

不动产登记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据悉,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则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不动产权利均可办理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以及注销登记;其他特殊登记类型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有什么影响?

“不动产登记是我国推行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是物权领域的一个重大变革。”据国土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建立权属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登记信息准确、清晰,避免遗漏或重复登记,减少矛盾和纠纷。

同时也方便群众办理登记,群众只需准备一次材料、前往一个窗口、填写一次表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可以一次性申领到不动产权证书,减少了办事群众在不同部门、不同窗口之间周折往返的劳顿。

目前,登记职责整合为由一个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来承担,分工明确,权责一致,既减少了行政成本,又提高了办事效率。四是实现资源共享,保障交易安全,有关信息实现互通共享,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查询、复制。

市民该如何进行不动产登记?

市民要进行不动产登记申请,根据申请登记的类型不同,需要提交的材料也不同。简单地说,申请不动产的登记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备齐相关材料,市民就可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申请。

根据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依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和发证五个环节。

不动产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的进行登记的请求,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这便是申请和受理的过程。在受理登记申请人的登记申请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审核,最终作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登记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标志着登记程序完成。登记程序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就会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证有何改变?原有的房产证是否要更换?

不动产权证和房产证有什么区别?记者从外观看,“不动产权证”接近于现在的“房产证”。外页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这几个字,内页罗列的信息包括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等。

工作人员介绍称,与传统的房产证、土地证相比,不动产权证书增加了全国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作为不动产的“身份证号码”,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权益。但为了获得不动产单元号,需要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相关部门会依照不动产权利人的申请,通过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查清不动产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形成数据、图件、表册等调查资料,再根据调查资料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与土地、海域进行“落宗落户”。

此外,不动产实施统一登记后,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有效。等到依法办理转移、变更登记时,旧版证书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增加群众和企业的负担。”工作人员解释道。这就意味着,目前权利人手里的各类不动产权证,暂时不用去更换。

哪些情况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记者了解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包括: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等。

二是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对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应该在依法解决争议之后进行登记。

三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包括超过耕地、草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海域使用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抵押权的期限等。

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此外,市民较为关心的“小产权房”,也是不能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人员表示,不动产登记是按照《物权法》的要求,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能登记不合法的内容。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小产权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从诞生之日起就没有取得合法的身份,将其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没有依据的。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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