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顶灯管从天而降砸路人 装修高空坠物伤人谁担责
高空坠物事件!武汉装修网小编了解到,昨天上午,同济医学院家属区603号楼下的小路上,突然一个圆盘大小的玻璃顶灯管从天而降,砸在两个从此路过的行人中间,距两名行人不过一米。事发时,该栋楼的3楼4楼都在装修。
武汉装修网小编今日获悉一起装修高空坠物事件,一个圆盘大小的玻璃顶灯管从天而降,砸在两个从此路过的行人中间,距两名行人不过一米。事发时,该栋楼的3楼4楼都在装修。
事情发生在上午9点左右。据从此经过的路人陈女士介绍,当时她前面两米多还有一名路人,走到603号楼下时,她听到楼上有异响,抬头看时,一个玻璃灯管已经在半空,来不及躲避。所幸,玻璃灯管砸落在陈女士和前面的那位行人之间,没伤到人。
陈女士说,这个玻璃灯管比普通盘子还要大,如果砸中人,至少头破血流。因为没有受伤,陈女士和那名路人都没有去楼上询问,不过,附近一名居民说,这栋居民楼上时常有人高空抛物。
昨天中午,地上的玻璃灯管残渣已被清扫,但还有少量残留在现场。此楼共4层,根据陈女士描述,初步判断应该是3层或4层。
据武汉装修网小编了解,这两层同时在装修。说明情况后,一名装修现场的负责人表示,那个时间发生的事情,可能是装修工操作失误造成,他会要求工人们注意一下,保证不再发生这类事情。
目前大多数私人装修都是无防护的“裸装”,装修高空坠物伤人毁物的情况时有发生。
律师:装修的管理者或担责
武汉某律师事务所李律师认为,砸伤或砸死人之后就属于一件在安全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在刑法上算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一般情况下追究的责任是在安全生产中起到管理者的人,如果是正规的装修公司,装修公司具体项目负责人承担一定责任;如果是一个没有资质的施工队,那么施工队的包工头和业主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因为在其中起到了一个管理者的作用,如果是业主个人找的人来施工,那么业主可能要承担一定责任。
市民公认的7种最危险的高空抛物
1.烟头。抽完香烟,往后一甩——— 看来潇洒,可烟头还没灭呢。带来的后果:未灭的烟头落入易燃物中,极可能引发火灾。
2.菜刀(以及其他铁器)。大多发生于家庭成员争执、打斗中。飞刀往往直接飞下楼去。带来的后果:刀具下坠,如遇上人体,后果不堪设想。
3.啤酒瓶(以及其他玻璃瓶)。酒后亢奋,摔啤酒瓶来发泄。带来的后果:啤酒瓶高空着地后会产生爆裂、碎开,碎片飞溅。
4.花盆。台风到来、小孩玩闹导致花盆坠落事件发生。带来的后果:花盆砸到路上,轻则吓人,重则致命。
5.砖石。市民装修后石材堆放在阳台或者窗台上,遭遇台风或者小孩玩闹互扔。带来的后果:轻则致伤,重则致命。
6.爆竹。孩童玩爆竹,喜欢从上往下扔。带来的后果:轻则让路人受到惊吓,重则引发火灾、伤害幼童。
7.晾衣竿。遭遇台风或者晾洗衣服时不注意,容易脱落。带来的后果:晾衣竿带着金属弯钩,弯钩如袭入人体,特别是头部,将造成致命威胁。
据统计,今年以来发生数百起高空抛物事件。武汉装修网小编了解到,发生高空抛物比较多的,以老旧小区、城中村和刚刚交付正在大规模装修的小区、以及回迁小区居多。
装修高空坠物伤人的责任该谁承担?
高空坠物伤人的责任该谁承担?武汉某律师事务所杨律师表示,要维权,先得找到掉下东西的责任人,如果对方是故意的,或者是疏忽大意,过失导致人他人死亡或重伤,则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
要注意的是,补偿不同于赔偿,也就是说,法院届时会根据情况来衡量受害人的补偿金额。另外要注意,有些高空坠物的情况,可以直接找物业。“如果说坠落物是建筑物的外墙墙体,也就说外墙墙体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的,那物业公司承担这个责任,如果说建筑上的广告牌,发生坠落了,应该广告牌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来承担责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高空抛物属于违法行为。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总结专家的观点,高空坠物致人伤亡,如果最终找到了肇事者,那么就由肇事者来承担相关的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找不到肇事者,那么整栋楼所有有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人都要进行补偿,要注意的是,这是补偿而不是赔偿。责任人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将处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还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比如说家里安装的门窗,衣架掉落致人死亡,属于非故意、非过失,那么对方就需要承担受害人的民事赔偿。
装修高空坠物立法的讨论
1.共同危险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一是数人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二是数人的危险行为均有可能造成损害结果;三是损害结果已经发生,但不知何人造成;四是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抗辩事由”。
在共同危险行为的客观要件(数人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上,又存在着“行为之共同说”与“加害人不明说”两种主张,前者强调行为在时间、场所上的关联性,后者强调调致害人的不能确知性。
但无论是哪种学说,都首先要解决一个问题:何为共同的危险行为?有专家曾专门对此作出了对比分析:行使于同一道路的汽车,其中一车伤人,如同宿舍一人失火一样,不能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但如果两车是超速竞赛就认为是共同危险行为,盖两车俱已关与竞赛之危险行为也,即强调在公路上赛车是一种危险行为。可见,所谓“共同”,其真实含义是数人的行为均与某一危险行为相关,因此,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的承担判断,是以行为人是否参与危险行为和危险行为是否致害两个标准来进行的。一方面,危险行为致害,则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行为人只要参与共同危险行为,就承担连带责任。其规范目的在于处理因果关系难以认定的困境,以保护被害人。
就此而言,受害人必须先行证明数人参与了危险的行为,且该危险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择一的因果关系,方能实现其要求此数危险行为参与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北京王案中,确有数住户家中窗户玻璃缺损,就这几位住户若受害人能证明他们对于玻璃缺损存在过错,的确可以向这数位住户主张连带责任,但直接追究整栋楼房所有住户的责任显然失当。而重庆郝案中,受害人并未证明有数人参与了抛掷烟缸的危险行为,因此要求整栋楼房的住户来证明自己并没有参与抛掷烟缸的危险行为显然是错误地理解了共同危险行为理论。
2.集体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仅是集体责任理论中的一种,而非全部。在我国除共同危险行为外尚有共同加害行为,而在美国侵权法上集体责任理论更是包含了四项独立的法律原则:一致行为原则(与我国的共同加害行为相同)、选择责任原则(与我国的共同危险行为相同)、企业责任原则、市场份额原则。
“集体责任”,所包含的这四项法律原则在适用条件下存在着不少的共同点。首先,案件的特殊情况使得原告无法证明到底是哪一个具体被告的过失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其次,被要求承担集体责任的被告们必须都参与了可引发同一损害结果的过失行为;再次,证据问题必须是与过失行为或不合格产品本身有联系;最后,在决定是否起用集体责任理论时所应当考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我们是否还有其他有效的救济方式或程序能使受害者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
从美国侵权法上的表述来看,受害人是否无法通过其他救济方式来获得赔偿只是能否适用集体责任的一个参考点,而绝非是唯一的参考点。在适用集体责任之时,首先就得考虑是否数被告都参与了可引发同一损害结果的过失行为,如果这一点得不到证明,那么即使受害人没有可以获得适当赔偿的救济方式也不能适用集体责任。由此可见,数被告都参与了可引发同一损害结果的过失行为实是适用集体责任的一个前提条件。
据此,北京王案中受害人将整楼住户列为被告显然失当,而重庆郝案中受害人将整楼住户列为被告更是毫无法理依据。因为,两案的受害人均不能证明他们所列举的所有被告都参与了可引发损害结果的过错行为。
3.民法通则和物权法
武汉装修网小编发现,近些年,全国不少地方高层楼宇高空抛物砸死砸伤人的事件屡见不鲜。我国针对高空抛物或坠物,有法律规定,《民法通则》126条明确规定:高空坠物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除了《民法通则》之外,新出台实施的《物权法》中也有规定,房屋业主和小区管理者都有维护安全的责任。从2007年9月12日周女士被砸事件中,房屋业主或房东、肇事的化装品公司员工张小姐,还有设计制造玻璃窗的商家都有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毗邻的香港在高空抛管理处罚方面,不论行为人是主观还是无意识、也不论是否造成人身财产损伤损害,都属违法;而在深圳同样是高层楼宇林立,高空抛物或坠物,只要没伤着人,可能就不会有人追究,这可能是高空抛物行为越演越烈,没有得到有效约束的重要原因之一。我们认为,更加细化一下,出台一个更具有操作性的一个规范,这样可能会减少高空坠(抛)物的发生。
4.举证倒置
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伤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
曾有案例,成都一清洁工在楼下工作时被飞来石块砸得头破血流,18层楼72住户全成被告,律师称,如果肇事者不主动承担责任,该单元18层楼的72户业主将成为该案被告。如果72户人家无法证明自己与此案无关,就可推定其有过错,即举证倒置。最后受害者清洁工胜诉,72户业主负赔偿责任。在此,给人们提个醒,高空抛物不仅涉及公民道德问题,现在还要被追究法律责任,不能心存侥幸,千万不能往楼下丢东西,即便你不出来承担责任,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受害人一样能为自己讨回公道。
5.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经常收到业主对高空抛物的投诉。作为业主,将高空抛物的发生归罪于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不力,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理智的。
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经常收到业主关于高空抛物的投诉。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对高空抛物投诉的处理措施,更多的是加强宣传和引导,通过多种方式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性,以实际案例阐述高空抛物给人们带来的教训及承担的法律责任,借此触动人们麻木甚至沉睡的神经和心灵,以期尽量减少高空抛物的不文明行为,最终引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和谐的人文居住环境。
作为业主,将高空抛物的发生归罪于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不力,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理智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是以物业服务合同为基础的平等的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单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实施业主自治自律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模式,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至于高空抛物属个别住户的个人行为,是置集体利益不顾的不自律表现,给其他业主带来生活不便甚至生命财产损害,实际上已侵害了受害业主的权益,该行为应属业主邻里侵权纠纷。
对于由此产生的纠纷处理,法律法规赋予物业管理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是“告知、制止、上报”,首先物业管理单位对高空抛物通过标识、宣传图文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来告知业主这种不文明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性,其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高空抛物或坠物现象应立即采取有效方式予以制止或整改,至于高空抛物产生邻里侵权纠纷,物业管理单位一方面及时报告相关政府机关,另一方面应本着邻里友好和睦原则,积极协调双方以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协助受害人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不少物业管理处针对“高空抛物”张贴了“温馨提示”,可成效不大,抛物者视不不见,抛物者充耳不闻,依然我行我素,关键是缺失法律的约束和威慑。
高空抛物在我国很多城市司空见惯,“高空抛物”除了危害之外,还会造成人身伤害和心理恐惧,可在法律上却缺失具体约束。“高空抛物”虽害命不谋命,但其后果与伤害罪并无二致。为此追究“高空抛物,伤害未遂”的责任,设立训诫的机构,对触犯者实施强化教育,应是地方立法的紧迫课题。
6.市民建议
不少城市市民呼吁:不要让“高空抛物”再伤人了。更多人则关注如何杜绝高空抛物。武汉装修网小编了解到,很多市民指出,应对高空抛物行为制定法律条文,作为处罚肇事者、赔偿受害人的依据,明确部门负责监管、处理此事。建议有条件的小区应在公共场所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在规划、设计高层建筑时,应尽量远离人行道,并在低层加建裙楼或安装雨篷,这也是防止高空抛物伤人的有效手段。
各地普遍认为,解决高空抛物的根本途径在于立法和提高市民素质。
结 语
高空坠物已成为社会一大危害,严重影响到人们生活环境及生命财产安全。在实现城市发展目标的规划中注入安全和有序的内涵,显得格外重要,在这方面我国可借鉴新加坡的成功经验,只要对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约束和管制。
高空抛物不仅仅是道德和素质范畴的问题,若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约束,那些缺乏道德意识或素质低下的人自我约束力会放松,受害人也无法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正当的权益。在加强社会宣传、引导、教育以提高居民的道德素质的同时,呼吁政府尽快健全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居民良好的生活环境与正当权益。
为了维护小区内环境卫生,营造一个干净、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同时为了您和大家的安全,武汉装修网小编提醒大家不要高空抛物,装修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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