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男子义务帮修屋顶漏水不慎坠楼 反获赔5万余元
看到昔日女同学黄某丧偶又体弱,梁某热心帮忙把石棉瓦抬上3楼楼顶盖上,其间不慎从3楼摔下受伤,花费了不少医药费,两同学因此反目成仇。经法院判定,原告梁某因事故共造成损失由黄某及其家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扣减被告黄某已经赔偿的医疗费用9518.1元,尚应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共42055.86元。
看到昔日女同学黄某丧偶又体弱,梁某热心帮忙把石棉瓦抬上3楼楼顶盖上,其间不慎从3楼摔下受伤,花费了不少医药费,两同学因此反目成仇。未形成雇佣关系的义务帮工,受益者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南宁装修网了解到,日前,邕宁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梁某状告黄某及其家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男子帮工坠楼入院
梁某和女同学黄某各自有家庭,但平时仍有联系。2005年黄某的丈夫过世,梁某见老同学生活不容易,有时也会帮忙做些体力活。去年,黄某因为自家建的3层楼房楼顶石棉瓦破旧漏水,找梁某帮忙。
梁某诉称,2016年5月10日下午,他帮黄某把石棉瓦拉回家后,黄某又说:“你顺便帮我把石棉瓦扛上3楼楼顶盖在旧的石棉瓦上,因为旧的石棉瓦已经漏水了。”然而在梁某盖新石棉瓦的过程中,旧石棉瓦突然断裂坍塌,致使梁某失控从3楼楼顶跌落到地面。
黄某的儿子见状,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梁某就近被送往邕宁区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颅脑损伤、多处骨折、肺挫伤,接受了左肘关节脱位并尺骨冠突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住院治疗38天,于2016年6月17日才出院。梁某称,其受伤后医疗费用及其他的相关支出均由其自行垫付,而黄某及其家人未支付任何费用。
状告女同学索赔6万元
梁某多次索赔未果,于是将黄某及房屋共有人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7983.36元。
然而,黄某及家人却不是这么认为的。他们说,并非他们不愿意承担梁某的赔偿责任,但当天在施工过程中,黄某只是叫他帮扛石棉瓦上楼,并没有让他爬上楼顶加盖楼梯间的石棉瓦。黄某还曾劝阻过梁某,说楼层高太危险,用木棍撑一下就行,是梁某执意要爬上去盖石棉瓦导致摔伤。因此黄某及家人只愿承担一半的责任。
黄某还辩称,事发当天,他们将梁某送到医院时已帮交了住院押金500元,两天后又帮梁某预交了1000元。同月的27日,又垫付8000元,根本不是梁某所说的未支付任何费用。
但梁某称,当天黄某是用其携带的包里的现金交费的,也就是说用的是梁某自己的钱。梁某不认可黄某已经垫付9500元住院治疗费用的说法。
法院判被帮工者担责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梁某与黄某虽未形成雇佣关系,梁某符合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形,被帮工者即黄某及家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黄某称曾劝阻梁某,但未能举证,故法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而梁某未能举证黄某用其携带的包里的现金代办交费。因此,法院确认梁某因治疗产生的门诊治疗费、诊查费、化验费等共1018.1元及医药费预交金500元,共1518.1元,已由黄某垫付。
法院还查明,事发后黄某的银行账户在2016年5月27日取款7500元;梁某的住院治疗费用中,2016年5月27日恰好以现金方式预交8000元。至此,黄某银行账户取款记录、及在场证人的证言和医院住院收费票据,形成契合度较高的证据链条,能够共同证明黄某将8000元现金交给梁某的妻子,用于交纳住院治疗费用的事实。
综上,原告梁某因事故共造成损失:医疗费34507元、误工费8729.16元、护理费353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51573.96元,由黄某及其家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扣减被告黄某已经赔偿的医疗费用9518.1元,尚应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共42055.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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