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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照常交停车费还是没车位停 小区物业称循环利用

2017-03-03 09:09:38 · 4672次浏览

业主正常交停车费,但由于车位本就不足还是要“抢车位”。小区物业称车位不足是老小区的普遍现象,只能“循环利用”,随后将统计甸柳庄老住户的停车位数量,再与社区居委会协商解决方案,跟济南装修网一起来看看吧。

每天晚上回来楼下的车位都会被占,物业是不是应该调整一下管理模式?”济南装修网了解,近日,市民李先生反映,解放路某社区近日收取了停车费用,但由于车位本就不足还是要“抢车位”。

业主照常交停车费还是没车位停

李先生说,春节期间社区引进了物业,楼间的部分花坛改造成了车位,并开始收取停车费用。“虽然交了钱,但车位不固定,外来车辆只要登记就能进社区,我们的车位成了他们的‘停车场’。”

2日下午,物业负责人姚先生表示,车位不足是老小区的普遍现象,只能“循环利用”,随后将统计甸柳庄老住户的停车位数量,再与社区居委会协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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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难的原因还有所居住小区内道路两旁被物业公司划出停车位,并对外出租,导致许多有车业主的车辆无处可停,引起业主不满。此外,还有一些小区物业公司对业主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收取占地费,一旦车辆出现被刮损的情况,物业公司却拒绝赔偿从而引起纠纷。

小区停车位纠纷涉及物权、物业管理以及合同等多个法律关系,需要解决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如何使用停车位以及使用人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定位等多个问题。

针对小区车位收费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物业公司收取的各种名目的场地占地费等,此类收费应当属于物业管理费范围,收费项目及标准须经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批准,收取费用列入物业管理收支,向小区业主公开。另一类是车辆保管费、停车费。

济南装修网获悉,如果业主车辆存放在小区内没有收费或者收取的是占地费,则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属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车辆毁损、丢失是否承担责任要根据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内容确定。如果物业公司取得《收费许可证》后将小区车位规划后出租,则存车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成立车辆保管合同,物业公司作为车辆保管人对业主车辆的毁损、丢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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