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业主外地工作买房贷款未批 买房首付款可以退吗
我能否要回我的首付款?据大连装饰公司了解,2016年12月,张先生与某地产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该地产商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824102元,首付款324102元,余款500000元拟通过银行抵押贷款...
据大连装饰公司了解,2016年12月,张先生与某地产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该地产商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824102元,首付款324102元,余款500000元拟通过银行抵押贷款。
但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因张先生在外地工作,银行对其资信等级有担心而未批准其贷款申请。僵持不下张先生打来电话求助维权,咨询是否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地产商退还首付款及利息?那么,张先生已经交付的首付款到底能否要回,张先生的要求是否具法律依据?就此问题本刊特向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敏律师提出咨询——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买卖双方约定部分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的,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在这一案例中,由于张先生资信等级不符合银行要求,导致其贷款申请未能获批,这属于“买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开发企业有权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选择要求买方承担违约金、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换言之,因为张先生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如约履行,其作为过错方是没有解除合同主动权的,而只能与开发企业协商能否在少承担或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另外,在具体销售环节,大多数开发商都会在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如届时无论何种原因未能获取银行贷款的,买受人都应当自筹资金以现金方式补齐房款。如张先生和地产商的购房合同中也有类似约定,那张先生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就更加难以支持了。
至于张先生提出的“返还首付款、利息”问题,我们认为,除非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出卖人应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返还买受人,否则张先生无权要求地产公司返还利息。相反,如果地产商同意解除合同,可能还需要在张先生已付首付款中扣除买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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