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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业主消费维权案例 开发商迟迟不动工被判退房款

2017-03-17 09:44:50 · 3534次浏览

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开发商迟迟不动工被判退房款,主要有以下问题1.“问题房”当好房卖 房主让价,2.保养损坏行李架车行赔2000元,3.实木多层板变颗粒板赔48000元,4.婚宴酒店违约定金双倍赔偿,一起来看看如何解决的吧。

昨天,崂山区消保委发布了去年消费投诉分析,家装、汽车、网络、房屋、服装成为五大投诉热点,此外,去年崂山区消费维权六大典型案例也同时发布。

青岛业主消费维权案例 开发商迟迟不动工被判退房款

“问题房”当好房卖 房主让价

据青岛装修公司了解,高女士购买别墅一套,合同价款为1000万元,可当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完中介费和定金,再去现场查看房屋时,情况就变了,不仅房屋主体墙面存在大面积渗水,同时,出现了墙皮脱落、发霉等多处质量问题。感觉受到欺骗和愚弄,高女士马上联系中介公司和房主,指出房屋质量问题,并要求终止合同,返还中介费和定金。可遭到对方的委婉拒绝,称是小问题,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消保委:高女士购买的房屋质量问题早已存在,房主与中介公司都清楚,但是事先并没有如实告知高女士,相反还进行刮腻、粉刷等掩盖性措施,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侵害了高女士的知情权,属于违约在先,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经工作人员单独谈话、反复沟通,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原合同价格1000万的基础上,房主让价100万作为该房屋的维修费用,以900万元成交。

保养损坏行李架 车行赔2000元

消费者送车辆到4S店做车漆镀金保养,可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将车顶行李架损坏,而店方却以行李架原本就存在问题来推脱责任,要求宋先生自行解决。

消保委:经过了解核实,双方对行李架损坏的事实都没有异议,但店方提出行李架在维修之前本身就有划痕和裂纹,虽然工作人员有失误,责任却不全在店方,店里可以给维修,但消费者要承担一部分费用,宋先生则不同意支付额外费用。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养护店作为专业保养机构,在接受订单前理应对车辆进行检查,并预见划痕和裂纹会造成的后果,既然送修前没有异议,保养后出现的额外费用也不应由消费者承担。后经调解,双方同意由养护店赔偿消费者2000元,消费者自行找人修理。

实木多层板变颗粒板赔48000元

合同约定产品材质为实木多层板,可安装时发现,家具的隔板、门板的材质是颗粒板,与合同不符。去找店家讨说法,店家不仅不配合,还态度蛮横,甚至惊动110现场出警。

消保委:如果经营者明知消费者订购的材质为实木多层板却将隔板、门板做成颗粒板,属欺诈行为,应退货并给予消费者3倍赔偿。但该店老板解释该行为系员工往厂家信息传输失误导致,并非主观故意。后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对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由经营者免费更换,补偿消费者各类损失总计人民币4.8万元。

商场购物意外受伤获赔偿

消费者郝女士在崂山区某商场二楼专卖店购物时,手指被柜台上的金属装饰片划伤。商家承诺赔付医药费、车费及500元的误工费,可再联系商家时,对方拒不承认事实。

消保委:经现场核实,消费者手指划伤是因店铺装修时,未将金属片部分做安全处理,导致金属毛刺外露所致。工作人员认为店方是造成消费者手指划伤的主要责任方,应当承担由此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经调解,店方赔付投诉人890.8元。

网店私设门槛被罚3000元

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开网店销售甩干桶等商品,其中关于售后及退换货规定:“为保证每位用户的权益请务必在不拆箱、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退”的内容,致使很多消费者投诉无门,也无法正常办理无理由退货。

消保委:甩干桶是普通商品,不拆箱怎么能知道商品好坏?也无法查看是否属于自己喜欢的商品,而开箱就不能退货了,该内容对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设置了一定的条件,限制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依法提出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该条款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属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崂山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据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该商贸公司处以3000元的行政处罚。

婚宴酒店违约定金双倍赔偿

消费者孙先生为了办好儿子的婚宴,2015年11月提前一年就与一家大型酒店签订了婚宴合同,同时交付10000元定金。可没想到,2016年3月,酒店通知孙先生,因为有公务会议,不能如期提供婚宴,让其来酒店取回定金。并说酒店也没办法,只能表示歉意。至于孙先生的赔偿要求,酒店婉转拒绝。

消保委:孙先生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工作人员认为,酒店系合同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公务会议非法定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成为免责事由,酒店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经调解,酒店同意双倍返还孙先生定金20000元。

昨天,黄岛区人民法院发布两起典型案例,对房屋买卖常见的纠纷进行详解。

开发商迟迟不动工退还房款

青岛装修公司获悉,2014年5月26日,黄岛市民李明(化名)与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住宅认购书》约定:李明认购这家公司开发的房屋。认购书签订当日,李明向这家公司支付人民币26万余元,这家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

但此后很长一段时间,这家房地产销售公司一直未通知李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且该房产项目一直未动工建设,李明无奈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他预交的购房款。黄岛区人民法院查明,该项目用地因这家房地产公司的其他经济纠纷已先后被多家法院查封。最终,黄岛法院判决这家房地产销售公司返还李明的购房款,并撤销认购书。

开发商逾期交房承担违约金

据青岛装修公司了解,黄岛市民赵某与当地某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10月22日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原告赵某)购买甲方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房屋,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20.38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8170元,房屋总房价款为人民币983504.60元。甲方定于2013年10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这家公司直到2016年4月才将房屋交付给赵某。赵某索要违约金不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后经黄岛法院审理,判令这家房地产公司支付赵某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87630.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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