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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限购加码 落实住房限购政策办事程序曝光

2017-03-20 10:28:04 · 4159次浏览

石家庄装修网获悉,石家庄市政府网站17日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新规,提出非该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须提供近2年内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限购1套住房;在市区范围内已有1套及以上住房非该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该市购房。同时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办事程序也曝光。

石家庄限购政策

石家庄:非该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房

石家庄装修网获悉,石家庄市政府网站17日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新规,提出非该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须提供近2年内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限购1套住房;在市区范围内已有1套及以上住房非该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该市购房。非该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

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办事程序

2017年3月18日

为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石政发[2017]10号),现将住房限购政策办事程序明确如下:

一、自2017年3月18日起,在我市市内四区、高新区范围内实行住房限购措施。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提供本市2年内连续缴纳12个月(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市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

本市户籍(含各县、区)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购买住房时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用自有资金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按原规定执行。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应持身份证依托自助查询机(中华北大街19号石房大厦、裕华东路150号国际丽都、平安北大街3号)打印家庭成员《非本市户籍居民无住房证明》,没有身份证的未成年子女到房产档案查询厅(平安北大街3号)查询。房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非本市户籍居民无住房证明、本市2年内连续缴纳12个月(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符合购房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住房预(销)售合同备案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加盖企业公章的《购房人符合购房条件报告书》报送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

三、购买二手住房。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在购买二手住房时,应持身份证依托自助查询机(中华北大街19号石房大厦、裕华东路150号国际丽都、平安北大街3号)打印家庭成员《非本市户籍居民无住房证明》,没有身份证的未成年子女到房产查询厅(平安大街3号)查询。经房产经纪机构撮合的,由房产经纪机构对购房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非本市户籍居民无住房证明、本市2年内连续缴纳12个月(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符合购房条件的,房产经纪机构与购房人签订《石家庄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房产经纪机构应将《石家庄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加盖企业公章的《购房人符合购房条件报告书》报送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未经经纪机构撮合的,购房人携带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非本市户籍居民无住房证明、本市2年内连续缴纳12个月(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房产交易大厅窗口办理交易手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购房人在签订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法律责任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住房限购措施的,应当约定由购房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购房人串通违反住房限购措施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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