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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社区圈占违建拆除70处 居民绿地增了4699平米

2017-03-22 09:54:18 · 3723次浏览

据青岛装修网了解,21日,市南区金门路街道办联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金门路中队积极推进拆除辖区违法建设工作,对大尧二路17号的违法建筑以及乱搭乱建进行了拆除整治,青岛一社区圈占违建拆除70处,居民绿地增了4699平米。

21日上午,在大尧二路17号看到,沿街门头房被业主用玻璃和钢架建成了一处面积约12平方米的违法建筑,在综合行政执法局金门路中队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工人将其拆除。据介绍,由于大尧社区开放式老旧楼院很多,社区前期经过摸排发现,辖区存在违法建筑以及乱搭乱建700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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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青岛装修网了解,下一步,他们计划对大尧社区105个楼院里的违法建筑逐一进行拆除。截至目前,辖区共拆除违法建筑19处,面积237平方米,拆除圈占绿地70处,面积4699平方米。此外,为防止违法建筑回潮,街道办还将结合大尧社区楼院整治工程,对违法建筑被拆除的区域逐一进行硬化、绿化以及美化工程,提升辖区环境。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通常表现为擅自搭建的棚房、摊位、简易楼宇等。 违章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和第23条)。但是,违章建筑物本身仍然是物的一种,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认定要求拆除之前,违章建筑建造者仍然对物享有某些物权法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

1、有权处分建筑材料。虽然建造人对该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亦不享有处分权,但违章建筑物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对构筑材料当然享有处分权。

2、有权占有建筑物。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状态。占有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违章建筑物尽管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因为建造人对该违章建筑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可以成立占有。这种占有的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3、有权使用建筑物。占有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据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临时性使用权。一旦建筑物被拆除,使用权随即消灭;或者违章建筑取得合法性之后,该种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也就消灭,转化为合法建筑的使用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第32条和第35条)。

4、有权对违章建筑收益。违章建筑的所有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所以其当然有权收益,只是这种收益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占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筑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社区圈占违建拆除70处,居民绿地增了4699平米,这下小区一下子宽敞了很多,不是挺好的吗,在这里,青岛装修网小编也要提醒一下大家千万不要在侵占绿地面积,给咱们小区一个好的环境,自己住着也比较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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