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先生说,他是南京人,名下有一套房子。儿子谈了一个女朋友,目前已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不过还没有领结婚证。因为儿子的女友是外地人,她向男方提出,她想有个保障,要在男方的房产上加上她的名字。秦先生说,他准备将自己名下的房子赠给儿子,然后加上儿子女友的名字。不过秦先生有个顾虑,如果以后儿子与儿媳离婚,那女方肯定要分一半的房产,而实际上房产是秦先生的,女方并没有出一分钱,所以秦先生有些犹豫。
秦先生还向律师出示了一份协议,协议中称,女方不主动提出离婚(男方家暴、外遇等情况除外),否则女方放弃名下房产份额。对于这份协议,目前儿子的女友是同意签的。秦先生想咨询一下,万一到时小夫妻俩真过不下去了,这份协议是否有效,需不需要到公证处去办理公证。
对此,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灿林告诉秦先生,这种情况并不罕见。就协议内容来说,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法律上是认可的。王灿林表示,目前这对年轻人是准备走进婚姻的,最好不要因为房产问题搞得太僵,双方充分沟通、互相理解、尊重法律,签相关协议不失为一个未雨绸缪的办法。
我们出的首付,儿媳离婚要分四分之一房产?
朱先生告诉律师,自己儿子、儿媳正在闹离婚,现在最头疼的就是房产。这套房产是朱先生老两口出首付,儿子儿媳贷款买的。“我们出的钱是大头,儿媳贷款最少。现在房产证上是我们四个人的名字,儿媳狮子大开口,要分房产的四分之一。”朱先生说。
对于朱先生的说法,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杨兴梅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房产证上是4个人的名字,而又没有约定份额,那么就是共同共有,朱先生的儿媳确实占四分之一的房产。“不过,由于他们夫妻俩还有贷款,那么这部分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是一人一半。”杨兴梅说。
在此,杨兴梅提醒广大家长,在出资给子女购房时,如果想规避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风险,可以在产权证上约定份额,这样就能保证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