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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房地产市场又出新规 没有预售证 不得先卖房

2017-04-01 10:51:51 · 4399次浏览

据珠海装修网获悉,珠海市住规建局要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商品住房,不得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人的意向金、定金;对取得预售许可或现楼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明码标价。

近日,据珠海装修网了解,珠海市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销售经营行为,又出新规定:没有预售证 不得先卖房。

“将坚决遵守珠海出台的一系列限购限贷房地产政策,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楼盘销售推广活动。”昨天,珠海市住规建局召开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工作会议,提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销售经营行为的十项具体要求。会议强调认清形势,共同维护珠海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严惩不贷。

珠海房地产市场又出新规 没有预售证 不得先卖房

珠海市住规建局要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据珠海装修网了解,新规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商品住房,不得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人的意向金(诚意金)、定金;对取得预售许可或现楼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一房一价”,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等内容,且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不得委托销售代理机构(包括电商)对外销售、收取认筹金或团购服务费;不得由电商或其他机构针对特定项目、特定楼栋、在特定时间以入会等形式收取会费或其它任何费用。

会议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准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必须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准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故意隐瞒销售情况,捂盘惜售,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住房,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珠海装修网还了解到,在规范销售经营行为方面,会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住房限购、限贷政策,不得向限制购房对象销售限制范围内的普通商品住房或相应面积的二手住房(含提供中介代理服务)。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对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珠海装修网获悉,珠海市住规建局相关负责人在会议上强调,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对不守诚信的企业(机构)采用警告、处罚、资质降级、取消市场准入、依法追究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失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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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整顿规范七个方面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中介协会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

(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违规违法代理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三)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四)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或强制消费者交易,及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五)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

(六)对委托销售的房屋,经网上挂牌后,未达成交易擅自网签合同且不提交备案审核,造成房源锁定,恶意占据房源,或未经当事人同意进行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

(七)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机构信息等内容或公示内容不完整、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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