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于5月1日起开始施行!
据沈阳装修网了解,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据沈阳装修网了解,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日前,省政府公布《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哪些不动产可以办理登记?
房屋等十项内容可登记
可到区县办理登记
我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等十项可以办理登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登记程序有哪些?
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哪些情形可注销登记?
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等情况可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不动产灭失的;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登记如何收费?
按件数收取
不得按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按照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不动产登记费按照件数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哪些情形可申请变更登记?
界址、用途、面积、共有性质等发生变更
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等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此外,对于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等十种情形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如何查询、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对于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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