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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有线电视费不办房产证 海口买房者告开发商败诉

2017-04-07 11:50:51 · 3516次浏览

近日,海口装修网了解到一件稀罕事,海口一买房者因不交有线电视开通费,开发商不给办房产证,买房者告开发商败诉,败诉后获检察院力挺,检察院为买房者成功抗诉改判。该案成功抗诉改判,给遭遇类似不公平合同条款的其他购房人提供了有益借鉴,具有一定的示范性。

有见过因为房子交房延期、房子交房是有质量问题等原因造成买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爱恨情仇,近日,海口装修网见识到因为买房者不交有线电视开通费不给办房产证的,于是海口买房者将开发商告上法院结果败诉,事情峰回路转,检察院力挺买房者成功抗诉改判。

检察院为买房者成功抗诉改判

4月4日,海口装修网获悉,由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请抗诉的尹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在海南省高级法院再审过程中达成调解。开发商自愿承担尹先生在一、二审诉讼时所垫付的诉讼费,并向尹先生交付所购房屋的产权证。

不交有线电视费不给办房产证 海口买房者告开发商败诉

据海口装修网了解,2012年6月19日,尹先生购买商品房一套,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后,尹先生全额支付了购房款,但没有向其交纳有线电视开通费。没想到,开发商以尹先生没有交纳有线电视开通费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房产证,双方因此发生纠纷。2015年5月,尹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公司为其办理房产证,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

2015年下半年,海口市法院一审判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均认为,交纳有线电视开通费的合同条款合法、有效,该条款明确约定了购房人交纳有线电视开通费的义务,购房人在没有交清有线电视开通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办证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尹先生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有线电视开通费,其无权要求开发商为其办理房产证和承担违约金,判决尹先生败诉。尹先生不服,向海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

2016年7月,尹先生向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监督申请。

省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认为,有线电视收费条款为无效格式条款,其内容违背了公平原则,排除了尹先生要求移转房屋所有权的主要权利,免除了开发商应当承担的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开发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也未采取合理方式向尹先生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且开发商公司收取有线电视开通费的约定,系强制搭售行为,属于“霸王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一、二审判决认定该条款合法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其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情形。且该案虽为个案,但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到买房人所在小区近千家业主的利益,遂以再审程序于2016年9月向海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并获改判,2017年1月,海南省检察院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近日该案经调解获得改判,开发商为尹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证,有效维护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据海口装修网获悉,该案成功抗诉改判,不仅有效维护了尹先生的合法权益,也为遭遇类似不公平合同条款的其他购房人提供了有益借鉴,具有一定的示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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