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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某火爆商圈店铺被转手 房屋转租须经房主同意

2017-04-08 10:26:22 · 3315次浏览

今年初,好多人发现,哈市某火爆商圈的两家门店同时关门,挂出招租字样。这么好的地段,咋还不干了呢?你不知道的是,这两个店铺的房主在仲裁庭一番“撕巴”,终于把被转租了几手的房子收了回来。跟着哈尔滨装修网来了解一下具体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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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

黄金旺铺被转手,还被拆成两半

事情还得从8年前说起,房主于某和孙某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把刚刚收拾好的一处商圈门市房租了出去,租期为8年,合同里还约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他人,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孙某要把房子再转租给别人,必须经房主同意。约定租金为每年20万元。

2013年,孙某把店铺转租给了林某的公司。林某一看店铺挺大的,干脆一分为二,整成两个店了,自己经营一个,再转租出去一处。此时,该地段开始火了,两个店加一起,正常租金是每年200万元。

房主于某长期住在外地,直到去年才发现,店铺已经被“毁成”两个,还都转租了,自己竟然不知情。于某去找孙某、林某讨说法,对方却不承认自己毁约。于某申请了仲裁。

仲裁庭:转租须经房主书面同意

根据证据证明的情况和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事实,仲裁庭认定:目前两个店铺的确都是于某的商业用途私有房产。同时认定《房屋租赁协议》的约定:乙方(孙某)对该门市享有使用权,未经甲方(于某)书面同意,乙方将承租房屋整体或部分转租、转借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孙某、林某称,其转租行为已经得到出租方的认可,因为商铺要办工商登记变更等,说明在变更登记时原房主提供了房产证原件。而仲裁庭却并不支持这一说法。

仲裁庭认为,其一,不论房主于某是否知晓并认可先前转租事实,都不能剥夺其作为出租人选择确定承租人的权利,也不能在后续转租时废止原协议约定的“书面同意转租”的条款,也就是说,房屋再次转租后,应当重新得到出租人单独的、直接的、书面的认可。其二,工商登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所产生的是行政登记行为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的法律效力,而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了哪些材料、由谁提交的等事实仍属于待证事实,营业执照本身不能证明这些事实。

另外,承租人孙某转租后,林某又将所租赁房屋的一半转租他人,获取了其应承担的房屋租金,没有做出合乎情理的解释和证明,就认定出租人同意转租,在法律上有违公平。

最后,裁决《房屋租赁协议》解除,两个转租的店铺由房主于某收回。于某收回店铺后,近日又贴出了招租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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