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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税签二手房阴阳合同 合肥市民买房或损失108万

2017-04-10 09:28:53 · 5489次浏览

合肥装修网小编近日获悉二手房阴阳合同案例,市民张某买二手房时签订了一份用于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约定转让款为108万元。而在这之后卖家却拒绝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而这件案例的结果到底怎样呢?一起来看看吧。

合肥装修网小编近日获悉,为避税签二手房阴阳合同,合肥一位市民差点损失108万,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案件分析。

为避税签二手房阴阳合同 合肥市民买房或损失108万

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与被告费某草签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费某将其名下一套房产卖给张某,转让价款1264000元。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对购房款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后,原告张某、张某二和被告费某、范某签订一份用于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转让款为108万元。而在原告张某根据《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了所有付款义务后,被告费某和范某却拒绝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被告费某和范某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张某、张某二与中介存在恶意串通行为,违反了相关国家税收的监管规定,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的目的,违反了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案涉房屋买卖是绝对无效,原告因无效的买卖合同取得的产权证应予撤销,并将案涉的房屋返还给两被告。并建议针对房屋买卖行为中的原告和中介的相关违法行为,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向相关税收征管等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纠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双方已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两被告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且现已符合交付条件,故两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腾空涉案房屋交付给两原告。

法官释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用于备案的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协议,故意降低合同价款以逃避国家税收规定,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但对于备案合同的处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中阳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备案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备案合同即使是存在规避税收征管的问题,但并不影响整个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定,应当根据真实意思的买卖合同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阳合同”尽管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形,但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仅仅是该条款无效,买卖双方可能面对一定的行政处罚,但房屋买卖合同还是以双方真实的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法官提醒

为了逃避国家有关税收,很多购房者与卖房者都选择了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降低购房成本。但签订“阴阳合同”本身存在巨大风险。据合肥装修网小编了解,首先,买卖双方为降低税费签订阴阳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违反了有关税收征管规定,除了应当依照实际成交价格补缴有关税收外,还有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其次,从交易成本来说,二手房交易中不如实申报成交价,将导致购房人再次转让房产时的税费增加。最后,签订阴阳合同也导致了大量合同纠纷的产生,增加了买卖双方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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