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空气污染问题行动 集中供暖事件一波三折的背后
随着人们对空气质量关注度不断提高,宜昌各级针对空气污染问题展开了行动,通过清洁能源设施改造,致力于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这也导致了一些新的环境类社会纠纷和案件的出现。据宜昌装修网了解,4月21日,涉环境资源保护系列案在中院101审判庭公开开庭,参与了旁听。
集中供暖
据宜昌装修网了解,王先生是伍家岗区江山景苑小区业主。他没想到,为了冬季集中供暖的问题,竟如此闹心,还因此走上了法庭。
2008年10月,江山景苑所属的置业公司与某能源公司签订《集中采暖安装合同》,约定由某能源公司负责为该小区提供集中供暖安装服务,项目户外安装费用为200万元,由置业公司江山景苑项目部支付。
2009年3月26日,王先生与该能源公司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约定:该能源公司为王先生家提供集中供暖,供暖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少于20年,首次冬季采暖投运时间为2009年11月15日。同日,双方签订相关合同,约定:设备采购及安装费用共计5300元,由王先生一次性全额支付。当日,王先生向该能源公司支付该笔费用。之后开始集中供暖。
2012年8月20日,宜昌安能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能热电)与该能源公司签订《供用蒸汽合同》,约定由安能热电为该能源公司提供生产用蒸汽。
采暖停供
然而,在享受了4年的供暖之后,事情因安能热电的关停而发生了变化。
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相关要求,正在编制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改善城区空气质量,2014年4月,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对城区空气质量及大气污染防治提出要求,环保部门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计划在2014-2017年,开展对工业污染源治理,餐饮油烟管理、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城区燃煤改清洁能源等方面的综合整治工作,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
这其中,就包括安能热电等企业。2014年10月28日,宜昌市经信委及市环保局向安能热电发出通知,限定安能热电于同月31日前关停小热电机组。
某能源公司因此向江山景苑小区发出通知,载明“拟采用天然气为新热源供暖,力争尽早恢复运行。”之后,对该小区停止集中供暖。王先生及其他部分业主通过网络等方式要求某能源公司继续供暖并要求对其损失予以赔偿。
一波三折
为解决该小区的集中供暖问题,安能热电和某能源公司提出了多种方案。
2014年秋季,某能源公司发函,要求在江山景苑小区内建设锅炉房,该锅炉房占地48㎡,位于小区绿地上。由锅炉房引出管沿道路直埋,并穿过道路进入原机房内并入原供暖系统。
用于小区改造的锅炉运抵该小区后,因小区业主认为“锅炉占用小区公用设施,且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而强烈反对,使得锅炉一直未投入使用。
方案被居民否决,某能源公司提出用原放置于另一高档小区的直燃机组T接原蒸汽主管送至江山景苑小区机房,以满足江山景苑小区供热的方案及购买电热锅炉满足小区供热的方案。
但王先生和小区其他140余名业主均明确表示,不再接受某能源的集体供热,而拟采用购买壁挂炉的方式自行供热。双方发生纠纷后,经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协调未果。王先生等140余名业主遂向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某能源公司解除供暖合同,并由能源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业主胜诉
2016年5月16日,伍家岗区法院立案受理后,于同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系因供暖合同关系引起的纠纷,应当定性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同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被告签订的《供用热合同》、《江山景苑B区供热设备采购合同》及《安装合同》已于2016年6月28日解除。被告某能源公司支付相关经济损失。
与王先生案同时判决的,还有该小区其他140多位业主。
该能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方认为:双方约定的合同有效期限为20年,双方合同仍处于履行期间,在合同履行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也没有协商解除合同。因此该合同履行期限并未届满,现在仍处于履行期间;此外,导致双方合同中断的原因系政府指令行为,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事由,上诉人对合同中断履行不存在过错。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赔偿一审原告经济损失”的判决。
法官释法
由于该案是涉环境资源保护的系列案,案件数量达140余件之众。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了由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玲担任审判长,与4名法官共同组成了大合议庭。此外,市中院还安排了2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共同参与审判工作。
2017年4月21日下午2时许,该案在市中院1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方及代理律师、被上诉方代理律师到庭。相关人士参与了该系列案二审的旁听,旁听席上,坐着部分业主代表。整个庭审规范流畅、透明高效。一个半小时的庭审结束,该案将择日宣判。
据宜昌装修网了解,张玲副院长在接受相关人士采访时说,随着人们对空气质量关注度不断提高,宜昌各级也针对空气污染问题展开了行动,通过清洁能源设施改造,致力于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这也导致了一些新的环境类社会纠纷和案件的出现。宜昌两级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应坚持保护优先,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开发资源与节约资源的矛盾,促使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得到高效循环利用、生态环境受到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通过此次系列案件的公正审理,既要保障业主个人的基本权利,也要敦促企业在推行绿色发展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国家绿色发展理念才能使绿色发展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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