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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房租被判支付80余万 南宁房屋租赁要循法而行

2017-05-03 11:01:54 · 3398次浏览

本是房东损坏租户财产,租户应得到赔偿,岂料赔偿还未成定论,剧情却急速反转——在良庆区某市场经营家具的老板施力(化名)以此为由拒交房租,且占用房屋未腾空,被房东诉至法院。南宁装修网获悉,近日,良庆区法院判令施力支付租金和房屋占用费高达80多万元。

本是房东损坏租户财产,租户应得到赔偿,岂料赔偿还未成定论,剧情却急速反转——在良庆区某市场经营家具的老板施力(化名)以此为由拒交房租,且占用房屋未腾空,被房东诉至法院。近日,良庆区法院判令施力支付租金和房屋占用费高达80多万元。法官提醒,房屋租赁要循法而行勿做“钉子户”,否则真的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南宁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2012年7月18日,南宁市某市场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与经营家具的老板施力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书》,约定出租良庆区某市场西楼二楼(1650平方米)给施力用于经营家具类。

但合同签订半年后,施力开始欠付租金。原来,在2012年12月15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因忘记关闭用于清污的消防水栓,致使消防栓的水大量流入施力的家具城,浸泡了家具城里的木地板及所有家具,造成经济损失76万余元。对比,施力诉至法院要求服务中心赔偿其损失未果后,遂以赔偿款抵付租金为由拒不支付租金。

2013年7月4日,服务中心向施力发函,通知施力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并限施力10天内搬离。但施力一直未腾空,也未支付欠付租金。于是,服务中心向良庆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租赁合同书》已于2013年7月4日解除,要求施力支付租金、房屋占用费、水电费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施力未依约按时支付租金,服务中心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已于2013年7月4日解除。

本案《租赁合同书》签订后,施力仅支付租金至2013年1月23日,在施力逾期支付租金后,服务中心已向施力发函催缴租金,施力仍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至合同解除时,施力已欠付5个多月的租金。故施力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28050元/月)支付合同有效期间未支付的租金11万余元(除去押金3万元)。

此外,施力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构成违约,根据《租赁合同书》约定,若施力逾期交付租金超过5天,须按天支付所欠交租金款项总额的3‰作为违约金。服务中心要求施力按照欠付租金的30%支付违约金,未超过上述约定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施力应向服务中心支付违约金3万余元。

合同解除后,双方基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终止,但施力一直未将物品搬离涉案物业,直至服务中心于2015年9月10日将涉案物业内的所有家具等物品搬离。因此,施力应按照房屋租金标准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即2013年7月4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的房屋占用费70万余元。

■法官说法

从本案看,施力认为因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忘记关闭用于清污的消防水栓,致使消防栓的水大量流入其家具城,浸泡了其家具城里的木地板及所有家具,在服务中心未赔偿其损失之前,其不支付租金和不腾空房屋是合理的。

但从法律层面看,上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侵权纠纷,与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即服务中心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作为施力拒付租金和拒不搬离的理由。

在上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已另案处理的情况下,施力仍一直拒不将其家具等物品搬离涉案房屋,导致如今赔偿款还未得,却已被判支付巨额房屋占用费。

南宁装修网提醒网友们,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期满后,腾空并返还租赁房屋是法律义务,切勿占用不腾空,否则将支付房屋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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