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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新规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 已出售房屋信息须下架

2017-05-16 09:58:27 · 2805次浏览

相关人士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针对部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虚假房源、强制代办收费、吃差价、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违规从事金融业务等问题,市住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8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通知,制订并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

相关人士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针对部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虚假房源、强制代办收费、吃差价、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违规从事金融业务等问题,市住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8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通知,制订并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

房地产中介管理

已出售房屋信息须“下架”

《意见》指出,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中介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要实行实名制服务。

同时,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交易当事人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房地产经纪机构责任、加重交易当事人责任等对交易当事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此外,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中介机构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中介不得“指定”金融服务

《意见》提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由当事人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等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

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并提供当地的贷款条件、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等房地产信贷政策,供委托人参考。中介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全市“共享”失信“黑名单”

《意见》指出,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通信、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加快建设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时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记入信用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示。

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诚实守信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办理房源核验、合同网签、代办贷款等业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在选择中介机构运营管理政府投资的公租房时,优先考虑诚信中介机构。

《意见》提出,对于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有关部门要在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从事各类房地产中介服务。有关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及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依法公示,对纳入 “红名单”和“黑名单”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归集报送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对严重失信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等,要联合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逐步建立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并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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