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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保险新政策昨日出台: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

2017-05-18 08:43:58 · 4266次浏览

深圳养老保险新政策昨日出台新政策啦!此次新政是针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中人”。深圳昨日公布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并应建立职业年金。来看看具体的深圳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怎么算的吧。

深圳养老保险新政策昨出台: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中人”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

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深圳装修网获悉,深圳昨日公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并应建立职业年金。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中人”设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

《意见》提到,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深圳装修网了解到,该《意见》将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深圳装修网了解到,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月缴纳。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计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就是个人月缴费工资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有一定限额要求。

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各有不同。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 作 人 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 后 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不含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不含节日补贴)。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参保人员流动不同转移也不同

《意见》提出,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 机 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这就解决了工作人员离职后去企业等养老关系转移问题。

深圳装修网提醒有两个重要的时间节点需要注意。2014年10月1日至深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前,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2014年10月1日至深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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