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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业主购房合同解除想要回团购费 法院:不能!

2017-05-22 09:37:21 · 1315次浏览

买房参加团购,交2万抵6万,这样的优惠幅度相信有很多人会动心。刘先生也是看中了开发商的优惠力度而参加了团购。在置业代理公司的撮合下,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协议,但后来不想买了,2万元的团购费也没能退。

购房合同范本

近日,巴南区法院判决,因置业代理公司已成功撮合了房屋交易,2万元的团购费不退。

2015年5月,刘先生与某置业代理公司签署《团购申请和承诺书》,载明刘先生有意申请加入置业代理公司组织的团购活动,以团购方式购买位于巴南区巴滨路一房地产项目,本人参加购房团后享有标准总价直减6万元团购优惠;若本人最终未购买该团购房源,则置业公司需在本人提出退款申请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团购优惠服务费;本人同意,若本人按团购条件成功认购意向团购房源,则所缴纳的团购优惠服务费不再退还。

当日,刘先生支付某置业代理公司团购服务费2万元,被告某置业代理公司出具盖有本公司公章的团购服务费收据。

同日,告刘先生与该项目的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刘先生确定认购开发商开发的一套房屋,折前购房总价119万余元。优惠措施,交2万抵6万,2万不抵房款再0.99(按揭)×0.99(按时)×0.99(老带新)×0.97(董事长特批)。

按照约定,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刘先生须向开发商支付定金5万元;刘先生应在2015年5月17日前往销售中心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

2015年5月17日,原告刘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的房屋与认购的房屋一致;购房总成交额106万余元,该金额是在认购的房价基础上享受了团购等优惠措施的。

此后,刘先生因其他原因与开发商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之后,刘先生多次与置业代理公司交涉索要团购服务费,但几经协商都没有结果。

刘先生遂将置业代理公司、开发商告到了巴南区法院,要求退还团购服务费2万元。

刘先生认为,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支付的团购费应该退还。刘先生认为,根据《团购申请和承诺书》第3条的规定:“若本人最终未购买该团购房源,则置业代理公司需在本人提出退款申请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团购优惠服务费”。刘先生认为,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又解除了该合同,最终的结果就是没有购买该团购房源,所以应该退还团购服务费。

法院审理认为,从团购服务的本质出发。所谓房屋团购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协商,最终以低于散户市场的价格成交,对于开发商和购房者来说是一种双赢策略。多地实践中均认可收取团购费是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是不得禁止的。

团购的本质是一种居间服务,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而委托人支付报酬。

在团购服务中,置业公司代表购房者向开发商提出团购申请,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最终能以优惠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团购服务完成,参团者应支付团购费。即使购房者与开发商又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也不能否定置业公司已经提供的团购服务,参团者依然应支付约定的团购费。

法院认为,根据《团购申请和承诺书》约定,只要购房者按团购条件成功认购了意向房源,所缴纳的团购费就不应退还。在本案中,原告刘先生已按团购优惠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所以缴纳的团购费不应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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