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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女子将租房窗户砸成门店 邻居将其告上法庭

2017-05-23 10:07:09 · 3112次浏览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而邻居之间闹上法庭,却是因为一条楼梯。据郑州装修网小编了解到,5月22日上午,管城法院执行局的干警来到陇海东路某小区,将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邻居”王女士,带回了法院。来和小编看一下具体情况吧。

情还要从2014年说起,据郑州装修网小编了解在此之前王女士租用该小区最东边的一套房产,在此做起了房屋中介的生意。

郑州一女子将窗户砸成店门 被邻居告上法庭

2014年底王女士买下了这套房屋。没多久,王女士将正常出入的门封死,将临街的窗户打成大门并铺设了一条楼梯,这可急坏了小区的邻居们:王女士铺设的楼梯堵住了小区东边的大门,小区从两个口出入变成了一个,应急逃生道无法正常使用。小区管理方多次要求王女士将改建部分恢复原状,王女士都置之不理。6名业主将王女士告上了法庭。

管城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王女士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擅自打开的北部出入通道封闭、拆除北边水泥台阶并恢复原状。王女士提出上诉,郑州中院维持了原判。

时至今日,王女士依然没有将通道、台阶恢复原状,执行干警遂来到小区将王女士带走。在法院,面对执行干警的劝说,王女士最终同意双方在一起商量如何拆除台阶并将通道恢复原状。

王女士擅自改建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管城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介绍,其行为破坏了房屋的原有结构,改变了正常的出入通道,给自身和周围居民造成了重大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此外,据郑州装修网小编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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