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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不得收取装修保证金立法听证

2017-05-26 10:39:44 · 668次浏览

泸州装修网5月22日获悉,在《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条例》)立法听证会上,来自普通公民、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经营企业、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街道干部和社区工作者的15名代表,围绕物业不得收取装修保证金、紧急情况下启用维修基金可回避业委会等焦点问题进行了陈述。

焦点一:装修保证金,收还是不收?

《条例》明确规定,物业企业不得收取装修保证金。这一条款遭到物业企业的反对。

“我建议取消该条款。”来自物业服务企业的代表宋邦治认为,收取装修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各业主的装修管理,用经济来约束业主违章行为,也是便于解决因为装修期间引起的邻里纠纷。“坚决反对不收取装修保证金。

”物业服务企业代表陈伟表示,物业企业在管理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如果电梯载重1吨,有的装修公司为了方便,经常会超载运送,导致电梯出现问题。如果取消收取装修保证金,装修公司损坏了小区的电梯,怎么处罚?

房地产公司代表也认为应该删除这一条款,他认为,如果物业公司不收取装修保证金,个别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损坏的公共设施,将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损失。

也有代表认为,物业收取装修保证金后,经常找各种理由不予退还,有的业主也以交保证金的形式,让物业默许自己的违法建设行为,由此引发各种矛盾,因此应该取消收取装修保证金。

焦点二:紧急启用维修基金,可以回避业委会?

“无论是‘应急’还是‘不应急’,维修基金的动用都不能回避业委会。”公民代表周旭川认为,业委会是代表业主利益,最了解小区维修基金该不该用,业委会应该监督决定维修基金的使用。

“大量事实证明,动用维修基金回避业委会,将会给维修基金打开一个被人侵占的方便之门。比如2012年,长江生态园小区被淹,需要动用紧急基金更换设施设备,物管联系商家提出需要46万元,后来业委会货比三家,20万元就解决了该问题。”周旭川建议,将业主委员会作为紧急动用维修基金的申报人,物管作为配合部门。

焦点三:业主不缴纳物业费,应加大处罚吗?

公民代表陈泽伟认为,《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显得太多太重,而对业主的处罚则不对等。目前,物业服务企业收费难问题越来越严重,向业主追收只有通过仲裁、诉讼,程序多、执行难,致使很多物业企业宁愿退出,也不愿起诉违约业主。而业主作为物业合同的另一方,应该履行交物业费的义务。但《条例》对业主不交物业费,仅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其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违约成本不大,建议加大对业主不交物业费的处罚。

业委会代表雷雨洋也赞同这一观点,他说,某小区的一位约70岁老人,没有工作单位,3年不交水费,物业拿他没有办法。像这种情况,如果仅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老人没有任何约束力,物业照样收不到钱。

焦点四:损坏共用设施、占用共有部位,应加重处罚吗?

公民代表徐炳华认为,小区内的禁止行为中,对占用或者损坏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应该细化处罚规定。比如,占用或损坏的处以市场价2倍的处罚,对移动的设施设备除责令恢复原样外,还应处以市场价的0.5倍罚款。

徐炳华说,他所在的菁华美领居小区就有业主私自移走小区的健身器材,底楼住户占用绿地的情况。而这些行为在报告有关部门后,最后是不了了之。他认为,这些移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用地的行为,只有进行严厉的处罚,才能让公共设施、公共用地得到保护,才能杜绝小区不正之风的沿袭和效仿。

此外,宋邦治建议,将乱丢垃圾、高空抛物等小区业主常见的不文明行为写入《条例》,作为物管区域的禁止行为。

焦点五:业委会应戴上“紧箍”吗?

宋邦治认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应该带头遵守有关规定,特别是带头交纳物业费。如果业主委员会成员有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企业减免本人物业费的,应该罢免其委员资格。

街道办的代表宋英建议,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应增加两条,一是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宋英说,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年事较高的业主热衷进入业主委员会,但身体状况无法保障工作的开展。此外,业委会成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才有利于他们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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