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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一小区有两个业委会 都说自己合法|业主无所适从

2017-06-01 10:26:43 · 2090次浏览

宁波装饰网了解到,昨天上午,家住鄞州区新明街道滨江花苑小区的居民潘先生报料称,“我们小区有两个业委会,都说自己是合法的,弄得我们无所适从。以后小区的管理该如何走,挺让人担心的。”

鄞州一小区有两个业委会

滨江花苑

鄞州一小区有两个业委会

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

昨天上午,在滨江花苑可以看到,小区的公告栏里贴着一张公告,上面写道:“宁波市中级法院裁定滨江花苑第三届业委会继续履行工作,以此告知!”旁边还附着宁波中院的判决书,判决时间为不久前。

A第三届业委会主任:《通告》是非法的

宁波装饰网了解到,小区第三届业委会主任盛女士拿出海曙区法院和宁波中院的两份判决书,说法院支持他们的诉求,裁定第三届业委会还是合法的,“现在公章等还在我手里。”

据盛女士介绍,他们是经过合法选举产生的业委会。但去年1月29日,新明街道作出了《关于解散滨江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通告》,内容为:

近期,滨江花苑小区发生多起业主联名上访事件,小区业委会已有半数以上委员向社区提出辞职。根据《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辞职的应该举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存在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和公共秩序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决定解散业主委员会。

街道经研究决定:解散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由滨江社区居委会牵头换届选举工作。换届期间,滨江花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暂由滨江社区代行。同时要求滨江花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在一周内上交全部印章,并将业主委员会保管的财务、档案等所有材料移交社区进行封存,待新一届业委会成立后进行移交。

盛女士认为,这个《通告》是非法的,于是起诉至海曙区法院。

去年8月,海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撤销了被告新明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关于解散滨江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通告》。

据宁波装饰网了解,随后,新明街道办事处提出上诉。今年5月18日,被宁波中院驳回。

“但是,在我们打官司期间,街道和居委会却重新选举产生了第四届业委会。我认为,我们应该继续行使业委会的权利,第四届业委会是伪业委会。”盛女士说,业委会共有9名成员,当时有5位成员向社区递了辞职信,现在还剩4名成员,至今仍在工作。

B第四届业委会主任:怎么说我们是非法的呢?

滨江花苑小区第四届业委会主任表示,他们也是经过合法选举产生的业委会,怎么说是非法的呢?

“小区业主当时要求召开业主大会和改选业委会是小区每一个业主的权力,尽管街道作出不合理的决定,但原则上还是以小区安定为前提的。上届业委会只要提交财务账本经指定审计机构审计(可以双方协商指定),可以经政府协调重新选业委会成员。”第四届业委会主任说。

C社区与街道:将尽快解决此事

昨天下午,滨江社区居委会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现在两届业委会都存在,的确是一个头疼的问题。第三届业委会虽然持有法院的判决书,但大部分业委会成员已经辞职,再来管理小区有点不妥。第四届业委会也工作一年多了,成绩也不错。下一步该怎么处理,他们会及时向街道汇报,最终拿出处理办法。

据宁波装饰网了解,新明街道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当时他们是因为滨江花苑第三届业委会辞职人数过半已达到换届选举条件才决定出公告。根据《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相关规定,业委会任期未到,但1/2以上享有投票权的业主要求进行变更的,以及业委会人数因辞职、终止资格等原因,不足规定总数的1/2时,应进行换届选举。

“现在看来,这个决定是有问题的,我们依据的是宁波市的相关规定,但与上位法有冲突,所以被法院判决败诉。现在这个问题怎么解决,我们将进一步征求滨江花苑业主的意见,同时与居委会等一起,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这名工作人员说。

D法院:超越行政指导的职权范围依法应予撤销

宁波装修网了解到,这起事件在业内引起广泛的关注。“这个判决让我们明白了,就是街道等部门无权解散业委会。”鄞州区某小区业委会主任说。

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举行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业委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改选。参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被告新明街道作为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滨江花苑业主委员会应履行行政指导职能,应通过具有示范、倡导、咨询、建议等性质的行为方式予以实现,不应带有任何行政强制性。

法院还认为,新明街道作出《通告》,决定解散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由滨江社区居委会牵头换届选举工作等,从《通告》的内容上看,解散业委会及印章、财务、档案等所有材料交由社区封存,均带有行政强制性。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新明街道作出的《通告》的实质是将小区业委会强行解散,并强行收缴公章等,该《通告》显然已背离了行政指导行为的性质,超越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赋予街道的行政指导的职权范围,依法应予撤销。

对于《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该项规定系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于2010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该规定赋予街道办事处在一定情形下直接解散业主委员会的权力,该内容与上位法即《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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