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百万红橡家具被造假 消费者上告获赔285万元
据装一网了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构成欺诈应退一赔三,但还是有人为了蝇头小利,捡芝麻丢西瓜。重庆市渝北区就有一家居商以身试法,私自变更价值近百万元家居的天然木料为人工合成材料,欺骗消费者。
2014年10月16日,张军夫妇与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工程设计人为设计师马某。
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6月7日期间,张军夫妇在渝北区某家居商场的家居店与经营者王某签订《定/销货单》若干份,约定购买家居事宜,明确门木料为美国红橡;红橡原木衣柜门,红橡实木贴皮柜体板,所有衣柜背板为香樟木;原木护墙板、门框线单面、实木滑门;材质假一赔十,价格为95万元。
2015年5月5日,张军在家居店提供的整体家居木门报价明细表上签注:以马某设计为准。
2015年6月7日,马某的助手小廖在整体家居木门报价明细表、整体家居报价明细表上签字。然而,小廖签字的相关家居木门报价明细表和整体家居报价明细表载明的定制家居材质,与前述《定/销货单》约定的材质并不一致。
此后,洪某承接了王某经营的家居店。洪某认为小廖系马某的助手,其签字行为代表张军夫妇,但张军夫妇予以否认。
在产品安装过程中,张军夫妇发现定制产品出现起层、翘壳、色差过大等问题。经检测,涉案产品门框线条不是全部为红橡原木;衣柜柜体板的基材不是实木,贴皮不是红橡木皮;衣柜背板不是香樟木料原木;衣柜抽屉贴皮不是红橡木皮;护墙板不是全部为红橡原木。此时,家居商洪某已收取货款为70万元。
张军夫妇认为洪某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洪某返还货款70万元,赔偿285万元。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洪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判令其退还张军夫妇已付货款70万元并赔偿285万元。
一审宣判后,洪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一中院对此案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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