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纠纷 南阳装修网分享6个案例提醒购房者需谨慎
近年来,商品房买卖日趋频繁,随之而来的是商品房买卖纠纷不断,对人们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南阳中院民三庭的法官通过下面的6个案例,来聊聊商品房买卖的那些事儿,为防范此类纠纷的发生给大家提个醒。来一起和南阳装修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房屋面积缩了水,说好的绿地没了影,最可气的是遇上“一房多卖”,不少的业主也是遇见了很多的烦心事,今天南阳装修网小编就来扒一扒具体情况吧,希望大家能从中学到些经验。
1.没有预售许可证,所签合同无效
【案情回放】2014年3月,刘某向房地产公司交纳购房定金3万元、首付款19万元,双方签订认购协议,约定房地产公司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然而,至案件开庭审理时,该房屋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刘某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双方签订协议时对无商品房预售许可是明知的,对合同无效均负有责任,遂判决房地产公司返还刘某定金及购房款22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有些开发商为尽早获得资金,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盘向外界出售商品房。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因此,提请购房者注意: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一定要注意查看开发商是否五证齐全,否则,就会中了开发商的套路。
2.绿地变成停车场,实属违约应赔偿
【案情回放】房地产公司利用网站进行广告宣传,许诺所承建的小区地面绿化率达到24﹪等。2011年6月,杜某出资37万余元购买住宅一套,并进行了装修。杜某入住后发现房地产公司将楼下原约定的绿化区域变为停车场,由于超出规划建设,不符合办证条件,至杜某起诉之日一直未能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法院认为,被告超规划建设,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按照双方合同关于产权登记条款的约定,被告应承担退还原告全部已付房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杜某装修房屋的损失。
【法官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违反双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约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一房二卖”属欺诈,双倍赔偿没商量
【案情回放】郭某于2015年6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订购协议》,并付清购房款40万元。后郭某到房管局查询,才得知自己购买的商品房早已被房地产公司出售给他人,且早已登记备案。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将已出售给他人的商品房另售给郭某,导致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遂判决返还郭某购房款40万元,并支付已付购房款的一倍40万元作为赔偿。
【法官说法】“一房二卖”是经常遇到的房产纠纷。开发商之所以隐瞒商品房已经出售给他人的事实,再次进行出售,其目的是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对买受人来说属欺诈行为。法律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4.房屋质量有问题,开发商应予维修
【案情回放】2014年2月,秦某购买房地产公司的住宅一套。秦某在装修、居住过程中,发现存在墙体多处裂缝、窗户渗漏等问题,虽经房地产公司多次维修,但均未能根本修复。法院认为,秦某所购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在房屋修复期间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房地产公司应承担修复房屋期间产生的搬家费、过渡费、清洁费等损失。
【法官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据南阳装修网小编了解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5.房屋面积“缩水”,可要求双倍赔偿
【案情回放】2015年3月,常某以72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105.62平方米的写字间,房屋实测面积以市房管局测量的面积为准。2016年4月,根据房管部门的勘测报告,这套房屋的实际面积仅为77.5平方米。面对26.6%的缩水面积,常某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院,索要双倍赔偿。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销售商品房的面积误差为正负3%以内,超过3%的房价款部分,由出卖人双倍返还给买受人。遂判决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者35万余元。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因此,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提高警惕,合同中不仅要约定建筑面积、公摊面积误差,还要约定套内建筑面积误差。
6.按揭贷款没成功,购房者应担责
【案情回放】2013年6月,万某与房地产公司约定采用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并支付了首付款。后来,万某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好按揭贷款,房地产公司起诉要求万某支付购房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认为,未能按期办理按揭贷款,是万某的原因造成的,且其未按时付清购房款,属于逾期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办理按揭贷款是购房者的义务,房地产开发商只有配合的义务,故购房者在买房时需要对自己能否办下来按揭贷款有一个预估。据南阳装修网小编了解如果销售人员承诺帮助办理按揭贷款,需要将此承诺明确写在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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