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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关于做好商品住房交易情况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7-06-16 10:06:08 · 2449次浏览

珠海装修网近日了解到,珠海市住规建局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今天联合发文《关于做好商品住房交易情况备案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市现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要求,依法依规从事市场经营。

珠海市《关于做好商品住房交易情况备案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监管工作,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根据工作的需要,市住规建局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今天联合发文《关于做好商品住房交易情况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

《通知》要求各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市现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要求,依法依规从事市场经营。2017年4月9日零时起,全市范围内所有商品住房(含新建和二手住房)交易行为,严格执行珠府办函〔2017〕79号文件规定;4月8日(含当日)前已存在实质交易行为的住房交易,按以往的政策参照珠规建房〔2016〕43号通知精神执行。

《通知》同时明确,上述情况还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一是销售的楼房合法(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且无查封无抵押);二是已经网签或已经缴纳了定金、首付款或全款等款项(需提供带有交款、交易日期的正式机打发票或有效的银行转账、支付票据)。有明确具体交易的房屋等证明。

此外,购房人在2016年10月6日至2017年4月8日(含当日)购买住房,或购房(含接受赠与、接受转让)人在2017年4月9日起新购住房时(缴纳首付或全款),必须相应符合购房资格(本市户籍3套、非本市户籍1套且具有符合珠府办函〔2016〕203号文件或府办函〔2017〕79号文件规定的社保或纳税记录等);购房人在支付定金、首付、全款时,应向销售方(含赠与方、转让方)书面承诺自己符合购房资格,销售方(含赠与方、转让方)在收取对方首付款时要对其购房资格进行审核;买售双方(含赠与、转让)应对其承诺和审核事项负相关责任。

《通知》还要求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凡主张属2016年10月6日至2017年4月8日(含当天)新限购政策出台前已存在实质交易但未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交易清单(含购房人、房号、身份证号、购房人是否属珠海户籍或非珠海户籍等信息)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报市住规建局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作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依据。

二手住房交易凡主张属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4月8日(含当天)新限购政策出台前已实质交易的,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日内,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并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逾期仍主张属于新限购政策出台前(2017年4月8日)交易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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