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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从高处坠落致残 柯桥区法院是这样判决赔偿的

2017-06-30 11:00:57 · 2233次浏览

不少业主在装修时,为节省成本往往会自己联系包工头找施工队。不过,施工过程中,各当事人都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自己负有的安全义务,一旦出了安全事故,要承担的责任可不轻。昨天,柯桥区人民法院披露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清晰地划定了装修工受伤后各方的责任。

装修工从高处坠落致残

三人什么关系?

绍兴装修网了解到,2014年7月,徐某接受俞某的邀请为业主胡某装修厂房。徐某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经鉴定,徐某的伤势构成二级伤残。因为在赔偿上协商不成,徐某去年将俞某和胡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50万元。

这一诉讼请求,在法庭上遭到了俞某和胡某的强烈反对。

俞某认为,徐某并不是自己雇佣,他自己是和徐某一起为房东胡某所雇佣,每天报酬240元至250元,徐某状告他理由说不过去。胡某则认为,他只是叫了俞某,徐某是受俞某雇佣,因此徐某受伤的损失应由俞某承担,与自己没有关系。

据绍兴装修网了解,在随后法庭的多次审理中,三方都提交了诸多证据,在10多份证据相互印证以及多位证人的证言提交上庭后,法庭对基本事实作出了认定:胡某因厂房装修需要,经隔壁厂区负责人介绍找到被告俞某,双方口头约定由俞某承揽该工作。俞某承揽该工作后,招募徐某等人参与施工,约定报酬按工计算。

徐某等人的工作内容由俞某指示,但俞某未施工。2014年12月2日,胡某付给俞某报酬1万元。2014年12月7日下午3点半,徐某在工作过程中从约四五米高处坠落导致严重受伤。另有证据显示,事发当天中午徐某喝了酒。

这些事实的确认,为三方关系的厘清奠定了基础。

法官认为,俞某单独与胡某协商了装修事宜,约定了按面积计算报酬,又招募了徐某、谢某等人参与工作,与该两人约定报酬按工计算。之后,俞某并未实际参与施工,却收取了胡某预付的1万元款项。“这些事实足以认定俞某跟胡某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俞某跟徐某之间才是雇佣关系。”

赔偿责任明确

既然确定了俞某是徐某的雇主,是不是意味着责任都应当由俞某承担?

绍兴装修网了解到,法官认为,俞某作为雇主,依法应当为雇员徐某的安全工作提供充分的保护措施,并对该雇员在从事受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胡某将工作交由缺乏安全生产条件、责任承担能力又十分有限的俞某完成,存在选任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徐某明知要高空作业,仍在中午喝酒,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依法可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最近作出一审判决,按照法院核定的115万元赔偿额度,被告俞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胡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徐某自负20%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即假如一方不履行赔偿责任可要求另一方赔偿)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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