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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宅基地复垦 现阶段执行“四个优先”政策

2017-07-04 10:10:10 · 5443次浏览

关于宅基地复垦的政策一直是市民咨询的主要问题类别,近期又有很多朋友给小编发来了咨询。刚好,6月19 日,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的嘉宾和广大网友进行了交流,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申请复垦用于地票交易的农村建设用地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杨女士:我是巫山县骡坪镇的村民,有一栋祖屋,年久失修有一间已经垮塌了,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复垦?

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申请复垦用于地票交易的农村建设用地应该具备哪些条件?目前重庆市的具体规定是这样的:

(1)实地属于建设用地。土地现状必须是农村建设用地,申请复垦宅基地存在主体房屋,且在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及数据库中应有对应的建设用地图斑;

(2)符合规划。申请复垦农村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用地范围内;

(3)来源合法。申请复垦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除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外,坚持“一户一宅”;

(4)申请复垦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界址准确,权属清晰,不损害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

(5)在地质灾害影响区域外;

(6)复垦后能与周边的耕地连成一片,有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管理;

(7)农户自愿申请,且应该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

关于667平方米(1亩)的问题

陈先生:我是自愿申请复垦的复垦户,目前已经交易了。我的宅基地和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有1.2亩,不是说按照85:15比例分配钱吗,怎么村上给我说我只能分到1亩的85%这个钱,超出的2分地的钱全部都要给集体?

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2015年12月3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出台了《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里面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明确:“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的,单户交易总面积未超过667平方米(1亩)的部分,地票净收益的85%归宅基地使用权人,15%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超过667平方米(1亩)部分对应的地票净收益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单户复垦交易的宅基地证载面积已超过667平方米(1亩)的,宅基地证载面积部分对应收益的85%归宅基地使用权人,15%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附属设施用地对应的地票净收益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注:1亩=666.6666667平方米

“四个优先”

谭女士:我和我邻居一起申请的复垦,结果我没通过,他通过了。原因是他建卡贫困户,我不是。所以他能复垦,我不能。什么我就不能复垦呢?

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2015年8月18日,市委市政府出台19号文,明确“四个优先”政策,也就是说对建卡贫困户复垦户实行优先备案、优先实施、优先交易、优先直拨。目前,市国土房管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优先保障建卡贫困户的复垦工作。

其他问题

1、申请复垦用于地票交易的农村建设用地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1)实地属于建设用地。土地现状必须是农村建设用地,申请复垦宅基地存在主体房屋,且在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及数据库中应有对应的建设用地图斑;

(2)符合规划。申请复垦农村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用地范围内;

(3)来源合法。申请复垦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除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外,坚持“一户一宅”;

(4)申请复垦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界址准确,权属清晰,不损害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

(5)在地质灾害影响区域外;

(6)复垦后能与周边的耕地连成一片,有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管理;

(7)农户自愿申请,且应该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

2、哪些建设用地不能复垦用于地票交易?

(1)违法建设用地;

(2)垮塌、拆除造成房屋主体灭失的;

(3)单独的附属设施用地及与主体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附属设施用地;

(4)合法取得一宗宅基地中的部分主体房屋;

(5)2009年1月1日后新批准的建设用地,且房屋权属初始(首次)登记时间未满5年的;

(6)中国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或者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7)权利依法受到限制的建设用地;

(8)自然灾害发生后,地质状况尚未稳定的建设用地;

(9)其他不宜复垦的情形。

3、没有宅基地,只有附属设施用地可以复垦吗?

不可以复垦。因为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是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合法性证明,单独的附属设施用地不具备此条件。

4、宅基地复垦范围包括哪些?

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宅基地以及用于建设其他建(构)筑物的院坝、牲畜圈舍等附属设施用地。

5、怎么申请宅基地复垦?

(1)农户自愿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复垦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3)审查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复垦项目。

6、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否需要征求土地权利人意愿?有哪些要求?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维护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村、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成员代表同意。集体经济组织复垦或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垦需提供合法的权属证明。

7、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中哪些内容需要进行公示?

区县(自治县)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在测绘、签订复垦协议、验收、发证等环节,应将农户姓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每个权利人对应减少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等农村建设用地面积、对应增加的农用地面积和耕地面积以及对应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编号等,在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公众信息网或乡镇政府门户网进行发布,在村务公开栏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相对集中的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并留存影像备查。有关结果要与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权利人确认签字。如果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拒绝签字确认。

8、复垦形成的耕地(其他农用地)归谁?

复垦后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申请将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后,如果仍然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继续拥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离开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处置。乡镇企业用地复垦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其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主体不明确的农村建设用地、属农村经济组织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确定其土地使用权。复垦协议中另有约定需调整土地使用权属的,区县(自治县)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变更登记。

9、如果将自家的农房(含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退出复垦,可以得到多少补偿?

将自家的农房(含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退出复垦,形成的指标如果全部用于地票交易,那么按照地票价款的分配政策,将全部返还“三农”。其中,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工程成本、管理成本和融资成本后,按12万元/亩支付给退出宅基地的农户;按2.1万元/亩支付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上标准支付地票平均价款后,如价款仍有剩余,按照85:15的比例再次支付给退出宅基地的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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