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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防火材料见证取样程序规定》

2010-11-27 10:01:50 · 952次浏览

日前,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出台《湖南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程序规定》,对建筑工程装修装饰材料检测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该规定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凡未封样的防火材料见证取样送检样品,湖南省消防产品检验授权站将一律不予受理。

    日前,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出台《湖南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程序规定》,对建筑工程装修装饰材料检测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该规定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凡未封样的防火材料见证取样送检样品,湖南省消防产品检验授权站将一律不予受理。

    湖南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

    见证取样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防火材料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定,应当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见证取样的防火材料主要包括:阻燃剂、饰面型防火涂料、钢结构防火涂料、有防火性能要求的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见证取样的材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的防火材料进行取样,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行为。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建筑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或进行备案抽查时,应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有关文书中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防火材料名称、批次及燃烧性能要求等。

    第六条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使用的不同规格型号不同批次的防火材料应分别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第七条取样的样品应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在场监督的情况下,按照《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检测分类表》(见附录2)中规定的样品规格和数量随机抽取,并将样品当场封装,加贴见证取样封条(见附录3)。

    第八条取样时应填写《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单》(见附录1),对所取样品的使用部位、样品批次、规格等进行记录,有关人员应签字确认并加盖有关单位印章。

    第九条取样结束后,由施工单位及时将抽取的样品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同时提交《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单》,并确保样品的运输安全和包装的完整性。

    第十条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共同对样品的代表性和实际现场使用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在受理样品时,应辨别样品的包装、封条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告知委托单位,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有关样品,以确认取样是否有效。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接受见证取样检验,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出具检验报告,并确保数据的客观性、公正性。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核查防火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将见证取样检验报告附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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