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 呼和浩特将出台有关问题的意见
呼和浩特装修网了解到,呼和浩特市近日将出台《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已抵押土地上的建筑物登记问题,《意见》规定,对国有建设用地已设立抵押权,申请继续设立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必须提交原土地抵押人书面同意文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可办理。
专业人士昨日从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到,呼和浩特市近日将出台《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分别对涉及关于划拨土地上房地产的转移登记问题、原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的登记问题、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的问题、划拨土地上商品房的分户登记问题、已抵押土地上的建筑物登记问题、村镇建设的住宅小区登记问题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意见》明确,不动产登记时,需要审查房地用途是否一致。对于已取得房产证且能够落宗落幢的,但土地用途与房屋登记用途不一的,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视为房屋产权人取得了与房屋登记用途一致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办理除首次登记外的不动产登记。
关于划拨土地上商品房的分户登记问题上,《意见》指出,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只要用地手续齐全,用途符合规定,只是用地性质为划拨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办理房屋分户时,仍按照划拨方式办理分户登记,以后在转移时补交土地出让金,转让出让土地。
呼和浩特装修网了解到,关于已抵押土地上的建筑物登记问题,《意见》规定,对国有建设用地已设立抵押权,申请继续设立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必须提交原土地抵押人书面同意文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可办理。
在村镇建设的住宅小区登记方面,《意见》提出,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在城市或集镇规划区内,经政府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村民住宅楼和商业楼,分配或出售给本集体成员居住或经营的,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但不得办理抵押登记;本集体成员之间转移的可办理转移登记;依法继承房屋的可办理转移登记。城镇居民购买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摘自:网易内蒙古)(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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